2013-06-1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011年湖北省政法干警招录信息已在8月19日公布,本次招考笔试时间为9月17、18日两天。笔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招生入学考试两种,所有参加湖北省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公共科目考试可参考《湖北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进行备考,同时需要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的考试,可参考本站发布的以下政法干警招考专业综合精选练习题进行备考。本套练习题湖北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hubei)将在笔试将持续更新,为方便查看,考生可添加收藏本站并及时查看。希望本站发布的试题能助各位考生一臂之力。
七、分析题(每小题15分,满分30分;案例分析要求得出结论并说明理由,法条评析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
1.甲素知乙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为使抢劫顺利,甲首先盗窃军用手枪1支,子弹10发。一切准备就绪后,将枪弹藏于身上,来到乙家。时逢老妇偶然外出,甲撬门入室,发现室内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1万余元。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甲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
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何种犯罪形态?
(2)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3)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2.《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
1.答:
(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牵连犯。甲盗窃军用枪支的行为是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
(2)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原则。
(3)对甲的行为应依抢劫罪定罪。
2.答:
本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制度及公款的使用权。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如走私、赌博等。(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如经商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获利,不影响罪的成立。(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仅包括挪用者个人使用,而且包括借给他人使用。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谓“不退还”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想还,客观上不能还,如借给他人不能追还。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就是不想还,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此种情况应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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