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十四)

2013-06-15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并非是专业性考试,因此法律方面侧重法律的运用考核,考查的是运用法律条款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hubei/)现整理部分法律重点练习题,供考生提前复习。
  【案例题分析题】
  一、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
  二、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已具备以下条件:
  (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2)(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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