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二十七)

2013-06-13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并非是专业性考试,因此法律方面侧重法律的运用考核,考查的是运用法律条款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hubei/)现整理部分法律重点练习题,供考生提前复习。
  甘风琴为某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丈夫已去世多年,留有二子一女,均由甘风琴扶养长大。长子徐明于1990年与高淑英结婚,生有一子徐军,徐明于1992年因病去世,高淑英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之后,高淑英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徐树未婚,在某公司任职。女儿徐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某国留学。1999年7月,甘风琴因心脏病突发被高淑英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悉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1999年11月3日病逝。在分割遗产时,远在某国的徐红来电话称:甘风琴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在她死后全部遗产由徐红继承,并提供在场的一位护士的证言。
  问:
  (1)甘风琴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高淑英要求继承甘风琴的遗产应否支持?为什么?
  (3)徐军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甘风琴所立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第19条规定,口头遗嘱必须有2个见证人在场见证,而本案中,只有一位护士的见证,所以无效.
  2、高淑英要求继承甘风琴的遗产应当支持,因为,高淑英在其丈夫徐明死后,专心照顾多病的甘风琴,尽到了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高淑英要求继承甘风琴的遗产应当支持.
  3、徐军享有继承权,因为,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本案中徐军的父亲徐明,在被继承人甘风琴之前去世,徐军做为徐明的儿子,有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甘风琴的遗产,所以,徐军享有继承权!

  推荐阅读:
  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二十六)
公务员教材中心:2013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火热销售中

分享到

切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