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二十八)
2013-06-13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并非是专业性考试,因此法律方面侧重法律的运用考核,考查的是运用法律条款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hubei/)现整理部分法律重点练习题,供考生提前复习。
2000年10月15日华悦公司与信用社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信用社提供给华悦公司5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期限1年,自2000年10月15日至2001年10月15日。合同签订后,信用社向华悦公司放贷50万元。2001年10月15日合同到期后,华悦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另外查明,恒升公司欠华悦公司货款80万元,2001年5月1日到期,但恒升公司一直没有清偿,华悦公司也一直未积极追讨。
问:
(1)信用社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为什么?
(2)如果信用社可以行使代位权?其应以谁的名义来行使?如何行使?
(3)如果信用社可以行使代位权,其行使权利的范围多大?权利行使的效果如何?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信用社可以行使代位权。本题中的情形符合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已陷于迟延,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2)信用社应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应该由信用社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不得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
(3)信用社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债权为限,即只能请求法院判决恒升公司偿付50万元。因为代位权行使的界限,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付债务数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所付的债务数额的,对于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如果债务人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是债务人仍有权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人债务关系即为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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