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黄冈蕲春县招聘警务辅助人员68人公告已公布,报名时间:2021年9月8日9:00至 2021年9月10日17:00。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2021年黄冈蕲春县招聘警务辅助人员68人公告
根据蕲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1] 80 号、《黄冈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和《蕲春县辅警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蕲春县公安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68名辅警,实行自愿报名,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具体工作由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
一、招聘计划、职位:本次招聘的具体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详见《蕲春县2021年公开招聘辅警岗位一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招聘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公安辅警工作,具备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本次招聘各职位辅警仅限男性。
(三)身体健康,体型端正,无残疾、无纹身、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4.8以上。
(四)具有本县户籍或者在本县固定住所。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辅警: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治安行政处罚的;
2、有违法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或者开除的;
4、曾因在职辅警辞去职务或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5、家庭成员、近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三、招聘程序与办法
(一)报名
1、报名方式:(1)网上报名。本次公开招聘报名的各个环节,包括填报个人信息、上传个人照片、岗位信息维护、初审及查询、缴费和打印准考证均通过蕲春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考试报名入口进行。
2、报名时间:2021年9月8日9:00至 2021年9月10日17:00。
3、资格审查、打印报名表时间:2021年9月8日9∶00至9月10日17∶30。本次招聘在网上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可同步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打印报名表(建议打印3份备用)。
4、缴费时间:2021年9月8日9∶00至9月10日24∶00,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网上缴费。未按期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
报名费用:按照省物价局鄂价费规【2011】10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考试50元/人/科。
5、准考证打印时间:具体时间另见公告。
报名要求: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对象,须按真实情况填写,所填写的报名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取消参考资格。
(二)考试
考试,视其报名情况由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确定组织考试方法,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三)体检
考试完成后,组织入选考生进行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对体检不合格者直接淘汰。
考生本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应在定点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四)考察、公示和聘用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县人社局、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进行考察,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对考察合格人员,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考察不合格者,则取消聘用资格。
四、聘用后待遇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由公安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期两年,试用期三个月(包括培训期)。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取消聘用资格。聘用人员缴纳国家规定的基本保险。聘用期间每季进行绩效考核一次,全年进行总评,考评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合同期满后,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可继续聘用。
五、辅警辞退
为完善辅警人员管理,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依据《蕲春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对不适合在公安机关辅警岗位工作的人员,解除聘用关系。
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报名咨询电话: 0713-7225658
蕲春县公安局
蕲春县消防救援大队
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日
文章来源:http://www.qichun.gov.cn/art/2021/9/3/art_19653_14867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