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招录聘用制书记员公告发布,报名时间: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8日(工作日时间)。报名地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地址:茅箭区重庆路78号)。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内容发布如下:
2017年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招录聘用制书记员的公告
根据司法审判工作需要,经研究,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聘用制书记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聘用制书记员是从事审判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招聘原则
(一)德才兼备原则;
(二)民主公开原则;
(三)公平竞争原则;
(四)择优聘用原则。
三、招聘条件
(一)报名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具有法律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审判辅助工作经历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可优先聘用;
3.年龄在30周岁以下;
4.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字迹清晰,能熟练操作计算机,中文录入速度每分钟60字以上;
5.户籍限十堰市;
6.认真细致,踏实肯干,具有一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7.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人员;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不宜招聘的情形。
四、有关待遇
聘用制书记员工资由基本工资、交通通讯补贴、工龄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试用期转正后,工资待遇为2000元起(含个人缴存社保费用),单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根据单位工资分配制度,依照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情况逐年调整工资待遇。单位提供就餐、办公设备、因公差旅费等必要保障。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8日(工作日时间)
报名地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地址:茅箭区重庆路78号)
报名人员下载《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报名表》,填写相关内容后用A4纸打印。
(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人选:报名时,提交《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报名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无学位证书者提供毕业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1张。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1份。由我院政治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聘用资格。
2017年11月10日前,电话通知进入计算机录入测试人员(未接到通知者,即未通过资格审查,不再另行通知)。
(三)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看打,输入法不限)。
(四)根据录入成绩,确定面试人选。
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和考察
1.根据计算机录入测试(占40%)和面试(占60%)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2.组织人选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报名人员个人承担。
3.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主要包括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实绩、岗位匹配度、沟通协调等内容。
(六)确定招聘人选
根据书记员岗位需要,综合考虑专业测试、面试和体检考察情况,确定招聘人选。
(七)签订劳动合同
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我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合同期满,经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可续签。
六、其他事项
1.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考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拟录用在职人员须在我院通知的规定时间前,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法提供的,取消录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我院不负责保管或者委托保管人事档案。
4.考生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5.咨询电话:0719-8472851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