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司法局关于组织宜昌市人民监督员选任报名的公告
根据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昌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宜昌市司法局已于日前将选任宜昌市人民监督员有关事项在《三峡日报》和有关媒体予以公告。为切实组织落实好我县宜昌市人民监督员选任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宜昌市人民监督员负责对宜昌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工作,除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能自觉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
(2)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二、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各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组织推荐,公民个人也可自荐。组织推荐须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一式两份);个人自荐应将填写好的《人民监督员自荐表》(一式两份)和工作单位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材料表格均到兴山县司法局领取。
三、报名时间。2015年3月26日至4月18日。
四、初核上报。县司法局将根据上级有关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应超过人民监督员总数的50%、覆盖面尽可能要广泛全面等要求进行初步筛选,确定21名候选人名单上报宜昌市司法局审查选任。
五、咨询事宜。在集中报名期间,县司法局设立相关咨询电话:18972532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