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0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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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郑州事业单位考试常识判断,考生除了要积累丰富的知识外,掌握解题技巧也十分重要,它可提高考生备考的效率。在认真研究了郑州市事业单位考试常识部分法律题目的出题方向和命题特征后,河南硕文教育名师总结了以下三个解题技巧,希望能够帮助考生提高做题的速度和正确率。
一、原则判定法
原则判定法是指,在大家运用生活中基本的行为准则,根据事物产生、运行、发展的基本原理来进行解题的一种方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大部分法律的产生来源于它所存在的社会环境,来源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它的制定更多的遵循了人们日常的行为准则,符合当下社会事物运行的基本原理。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对这些社会规范并不陌生,那么我们在解答题目时,不妨运用这些基本的生活原则,来找出正确的答案。
例题:
山寨手机在制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不包括( )。
A.模仿品牌畅销手机,侵犯知识产权
B.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侵犯消费者权益
C.生产销售厂商逃税漏税,损害国家利益
D.传播淫秽短信,造成精神文化污染
河南硕文教育专家解析:题干中说的是山寨手机在制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不包括备选项中的哪些行为。依常理可知,山寨手机就是没有自己的技术,专门仿制品牌机,没有正式手机牌照厂家生产的手机。特点就是价格低,功能无法保障。既然是模仿,那山寨手机在制售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违法行为自然就包括侵犯知识产权,所以A选项不符合题意要求。B项中的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侵犯消费者权益也在情理之中。C项不选,是因为山寨手机生产厂家没有正式手机牌照,为求利益最大化,逃税漏税也是常有发生。所以,本题答案选D。
河南硕文教育专家认为,只要我们善于思考,用我们生活中基本的行为准则、事物运行的基本原则,法律题目的难题还是可以解决的。当然,河南硕文教育专家提供的只是一种技巧,目的仅限于帮助考生更快地做出答案,大家在时间充裕的情况下,还是要认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
二、绝对词中的法
绝对词中的法,是指在题目的选项中,有“都有”、“全部”、“任何”等比较绝对化的词语,如果选错误选项,则此项多为正确答案;如果选正确选项,则可以直接排除,正确答案在剩余的选项中产生。在此类选择正确选项的题目中,一般会有一到两个选项包含绝对化的词语,考生可以直接跳过这样的选项,在其他选项中寻找正确答案。
下列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国务院法定的会议形式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
B.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C.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此,由行政机关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D.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河南硕文教育专家:四个选项中,选项B和选项C中分别有“都有”、“全部”绝对化的词语,我们可以直接排除。选项A有一定难度,不好确定;再看选项D,既然事业单位被判处了刑罚,他的行为就受到了限制,也就无法正常工作,而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触犯刑法,也会给予最严厉的内部处理,开除是必然的。故正确答案为D。
三、最严重选拔法
最严重选拔法,是指题目的四个选项属于同一类别的四种情形,一般适用于刑法考题。硕文教育专家认为,考生即使无法律基础,也可按常理推断,选项中哪一种情形造成的后果最严重,如造成了死亡的结果或导致了最为严重的损失,考生可以此为据,选择其中情节或结果最严重的一个作为正确答案。
例题: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河南硕文教育专家:四个选项都是对张某行为定性的表述,选项D定性最为严重,正确答案为D。
最严重选拔法,是在大家实在拿不准答案时,可以参考使用的方法。牢固掌握基础知识,平稳的考试心态,才是成功赢得考试最好的方法。
以上,河南硕文教育专家为考生提供了三种常识判断解题技巧,能帮助考生快速地掌握方法应对常识判断的难题。但要想常识判断部分不丢分,光靠掌握技巧是不够的,距离郑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考试还有半个月时间,时间已是相当紧迫,考生在备考中,要特别注重积累各方面的知识,使自己的知识储备更加丰富、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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