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大学生“西部计划”协议书

2013-06-18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应募方:          (志愿者)(以下简称甲方)
  招募方:          (省、区、市项目办)(以下简称乙方)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2010年重点开展支教、支医、支农、基层青年工作、灾后重建、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西部基层检察院、西部基层人民法院、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开发性金融和新疆双语教学专项行动等11个专项行动。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西部计划。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遴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乙方组织选拔并经全国项目办审定确认后,甲方入选西部计划全国项目,首次签约期为    (1年或3年)。甲方首次签约期为1年,若申请延长服务期为2年,需于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全国项目办根据下一年度西部计划服务岗位规划和各专项行动要求,确定延期志愿者。
  为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西部计划的顺利实施,受全国项目办委托,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服务期间,甲方享受每月680元生活补贴。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甲方享受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全国有984个县、市、区纳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每月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65元,二类区120元,三类区215元,四类区370元,五类区640元,六类区950元)。甲方享受一定的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险。服务单位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2.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和《2010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全国项目办[2010]4号)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省、区、市和高校出台的相关政策支持。经考核合格的,获得服务鉴定和相应荣誉;
  3.首次签约期为3年的志愿者,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中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按照本地出台的相应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西部计划,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2.按照确认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时参加乙方、高校项目办组织的体检、面试和服务省项目办组织的集中培训;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前往相应服务地开展服务,并服从岗位分配。未通过体检和培训考核的,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4.服务期间,与服务县项目办签订服务协议,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西部计划各项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经向所在县项目办提出申请,并报省项目办和全国项目办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不得单方中止协议;
  5.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  乙方权利
  1.甲方没有通过培训考核和体检的,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2.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组织甲方参加体检、面试和如期赴服务省报到、参加集中培训;
  2.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并保证其在服务期满后可按时结束服务;
  3.对甲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4.根据工作安排,参与甲方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并对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5.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条  因甲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因乙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全国项目办的确认通知书、甲方的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第八条  本协议书可以传真方式签订。
  第九条  甲方经培训考核和体检合格后,与服务地所在县级项目办就服务期间的具体事宜签订服务协议书。
  第十条  本协议书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壹份交省级项目办备案。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服务期满,协议失效。
  第十一条 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             (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

  附件:2010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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