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23)

2013-07-04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根据历年河南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预计2013河南公务员考试将在8月份左右启动,一般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则会举行河南公务员考试。广大考生可结合2013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备考专题了解历年河南省考动态。常识判断为历年河南省考必考题型,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常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省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主要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下面,河南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henan)专家特发布一系列河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供考生参考,考生可结合2013年河南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了解更多河南省考题型。
  1. 甲为一精神病人。在甲患病期间,甲妻因要外出工作,将甲关在家中,以防甲外出惹事,甲从窗户跳出,并将行人乙打伤,乙花去医药费1000元。对乙花去的医药费1000元,应如何承担?(  )
  A.完全甲妻承担,因为监护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B.由受害人乙承担,因为甲妻已经尽到了监护义务
  C. 主要由甲妻承担
  D.主要由乙自担,甲妻应给予相应补偿
  2. 下列哪一种情况商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A.甲故意隐瞒手表的内在瑕疵而将该手表卖与乙,乙发现后撤销了该手表买卖合同,乙因此遭受路费损失及误工损失100元
  B.商场出售的商品不合格,顾客要求退货的
  C. 商场的保安人员怀疑某女士盗窃商场内出售的货物,而对该女士非法搜身
  D. 顾客在购买摆放在商场橱窗内的展示品,而商场以该展示品不出售而给以拒绝的
  3. 王某写信给其侄女王芳,表示要赠与5000元荚金,王芳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后王芳与李岩登记结婚,婚后第6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元美金。该项钱款依法(  )。
  A.应属于王芳的婚前个人财产
  B. 应属于王芳与李岩的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二人共有
  D.属于婚后取得,归二人共有
  4.1999年3月,研究员张某将其最新科研成果在一国际会议上发表。1999年5月张某将该项科研成果申请发明专利。依照专利法,张某的专利申请(  )。
  A.视为1999年3月提出的
  B.不丧失新颖性
  C.已丧失了新颖性
  D.应予驳回
  5.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酌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解析:
  1.A。解析:本题涉及监护人责任问题。本题的核心在于理解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义务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本题中,甲妻为外出工作,将甲关在自家房中,不能表明甲妻尽到了监护义务,故该责任应完全由甲妻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2.A。解析:本题涉及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解问题。甲故意隐瞒手表的内在瑕疵而将该手表卖与乙,乙发现后撤销了该手表买卖合同,乙因此遭受路费损失及误工损失 100元。此种责任为合同撤销后的责任性质问题。依民法原理,此种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商场出售的商品不合格,顾客要求退货的,此种责任为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商场的保安人员怀疑某女士盗窃商场内出售的货物,而对该女士非法搜身,此种责任构成侵权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顾客要购买摆放在商场橱窗内的展示品,而商场以该展示品不出售而给以拒绝的,在此情况下,展示品并非出卖品,商场的拒绝行为为合法行为,不构成责任承担。故本题选项为A。
  3.A。本题涉及婚前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限问题。对于婚前接受赠与而且赠与人明确表示为受赠人所有的,归受赠人一人所有。故本题选项为A。
  4.B。解析:本题涉及丧失新颖性的例外问题.依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举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故本题选项为B。
  5.B。解析:考点是中止的“客观性”和“有效性”要件。
  李某投毒杀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这种情况下成立犯罪中止,必须作出真诚的努力以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并且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李某虽有自动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行为,但缺乏真诚的努力且因此而没有实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具备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要件,故不成立犯罪中止。其杀人行为事实上造成死亡结果,具备了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全部条件,成立犯罪既遂。假如李某真诚努力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应该告诉王某药中混有砒霜 (毒药的真相),这样才足以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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