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务员考试网:常识之民法学1

2013-06-1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从历年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的考察趋势来分析,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有关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的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及其运用。虽然现在常识判断部分考查的综合知识,但是法律部分仍然很重要。河南公务员考试网对法律基础知识中民事诉讼法理论进行了整理罗列,考生可进行下一轮的备考复习。   代理   代理是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这个知识点主要就代理中的一些概念做一些解释与区分。   1.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1)代理权的产生根据不同。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产生的根据是被代理人人的委托授权,而法定代理中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2)使用范围不同。委托代理适用于一切可以代理的行为,而法定代理仅仅适用于监护人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需要代理的行为。   2. 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而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2) 委托合同仅仅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授权行为对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3) 授权行为是代理权的产生依据,委托合同则不是。   3. 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1)代理权的产生根据不同。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产生根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法定代理中的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   2)适用范围不同。委托代理适用于一切可以代理的行为,而指定代理适用于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   4.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显名代理是一般意义上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而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在显名代理中,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在隐名代理中,被代理人不一定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2) 在显名代理中,与第三人建立民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被代理人,在隐名代理中,与第三人建立民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代理人。   3) 在隐名代理中,被代理人享有介入权,第三人享有选择权,在显名代理中则不存在此类制度。   5. 代理人与居间人   代理人是指在代理关系中,代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居间人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人。二者的区别是:   1)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可以就代理的民事活动独立为意思表示,而居间人仅仅提供缔约机会,起媒介作用。   6. 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1)代理权产生根据不同。法定代理中代理权产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指定代理中的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   2)适用范围不同。法定代理适用于监护人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需要进行代理的行为。而指定代理适用于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中需要代理人代理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   7.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表见代理中存在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而无权代理中则不存在这种情形。   2) 表见代理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而无权代理不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8. 有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有权代理是指以合法代理权为基础进行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有权代理以合法存在的代理权为基础,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   2) 第三人善意与否不影响有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而在表见代理中,第三人为善意则是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9. 代理人与传达人   10. 代理与行纪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1) 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同。在代理中是被代理人,在行纪中是行纪人。   2) 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在行纪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 法律后果的直接后果承担者不同。代理中,是被代理人,行纪中,是行纪人。   11 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是指在代理关系中,带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其职权的负责人。二者的区别是:   1) 代理人适用于代理关系,而发电代表人适用于法人内部的组织机构。   2)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内部一致的关系,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平等的独立民事主体。   3)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视为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法人,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4) 在对外活动中,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体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别体关系。   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 取得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主要为继受取得,而动产物权有多种取得方法。   2) 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通常为交付。   3) 行使方面不同。不动产物权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   4) 争议管辖方面不同。不动产物权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裁判机构管辖,而动产物权则不尽然。   2. 民事权利的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   物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以保护。债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自身利益加以保护。二者区别:   1) 含义不同。物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以保护;而债权是指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自身利益加以保护。   2) 依据不同。物权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依据,而债权方法以债权的存在为依据。   3) 目的不同。物权方法目的在于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完整支配权。而债权方法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4) 适用次序不同。物权方法更能保护物权人的权益,因而首先适用物权方法,当物权方法不能适用时,才适用债权方法。   5) 内容不同。物权方法主要有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而债权方法主要是是赔偿损失。   3. 物权与债权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债权是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二者是民法中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是民愤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查关系的结果。作为财产权的两项基本制度,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基础,另一方面,物权又往往是债权运动的结果。二者互相依存,共同反映经济生活的要求。二者的区别是:   1) 权利性质不同。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 权利效力范围不同。物权为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 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物,而债权客体不以物为限。   4) 权利效力不同。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击力,而债权则无。   5) 权利的发生方式不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采取意定主义。   6) 权利的保护方法不同。物权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债权偏重于赔偿损失方法。   4.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 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 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 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 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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