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务员考试网:常识之民法学9
2013-06-16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012年河南公务员考试公告已出,拉开了河南公务员考试招录工作的序幕。
1.招考计划
全省共计划招考4527人。其中:省直单位154人,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684人,省属监狱系统、劳教系统371人,省辖市直单位769人,县(市、区)直单位724人,乡镇机关1825人。面向我省招募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考379人,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考78人,相关计划包含在上述招考计划中。
乡镇机关还将面向我省目前在岗、截止2012年12月31日连续计算任职满3年的优秀村干部 (村两委成员及大学生村干部)招考200人,各省辖市的具体录用计划待报名和资格审查后确定。
2.时间提醒
1.报名时间:2012年8月8日8:00至8月12日18:00
2.报名地点:河南人事考试网和河南公务员考试网(届时会第一时间公布)
3.准考印打印时间:2012年9月11日8:00至9月15日16:00
4.笔试时间:2012年9月15日
注明:由上可以发现,笔试时间是准考印打印时间的最后一天,所以提醒广大考生,尽量不要在最后一天打印准考证。
根据20121年河南公务员考试大纲:常识判断主要测查应试者对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知识的运用能力。下面河南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henan)整理了民法知识供广大考生参考。
精选例题
1.在我国,典权属于()。
A.担保物权
B.用益物权
C.动产物权
D.完全物权
2.下列合同中,当事人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是()。
A.借款合同
B.运输合同
C.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
3.下列选项中,乙的哪种行为构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诺()?
A 甲向丙发出要约,乙得知后向甲表示接受甲在要约中规定的条件
b 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接到后七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承诺。乙未按期答复
c 甲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本公司有圣诞礼物出售,欲购者请速与本公司联系。乙打电话给甲订购若干
d 甲在报纸上刊登附有价目表的广告称:本书店新到图书若干,欲购者可在一个月内汇款,款到寄书。乙汇款给甲
4.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撤消事由是()。
A.重婚
B.未到法定婚龄
C.因欺诈而结婚
D.因胁迫而结婚
5.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口头遗嘱属于()。
A.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B.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C.要物民事法律行为
D.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河南公务员考试专家解析
1.B
【分析】知识点是典权的性质。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甲出国急需30万元,甲不想卖掉房屋又想获得资金,于是把房屋出典给乙,典价30万,10年期限。乙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到期甲以30万元赎回。如果期限届满,经过一定时期,甲仍然不回赎,则典物的所有权归乙。
典权通过出典合同设定,是存在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由于典权的目的在于融资,从功能上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但是,其核心是在对典物进行使用收益。因此,典权不属于A项担保物权,而是B项用益物权。
典权不适用于动产,动产设典只能设立债权,称为典当。典当和质权类似,其效力却不同。典当到期不回赎,视为绝卖。故典权不属于C项动产物权。
完全物权是指所有权,典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故典权是限定物权,排除D项。
【考生注意】典权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物权,但其可能在新的物权法中被废除。只掌握其一般属性即可。
2.A【分析】知识点是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是通过赋予权利人控制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他物权。留置权的法定物权性决定,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
根据《担保法》、《合同法》,只有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发生留置权。其他债权关系都不会产生留置权。本题中,A项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内容是转移货币所有权,故欠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考生注意】:留置权与动产质权不同,主要表现在性质、成立条件和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还要注意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具体表现在目的、性质、内容、成立条件等方面。
3.D【分析】承诺的成立。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全部接受,承诺成立后意味着合同成立,对要约人和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承诺的成立条件中,必须是:第一,受要约人本人同意要约,第三人同意要约不构成承诺;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期限届满后,要约将自动失效,逾期答复不构成承诺;第三,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发出完全同意的表示,对要约邀请的答复不构成承诺。
本题中,A项欠缺第一个构成要件;B项欠缺第二个条件;C项属于要约邀请。只有D项,甲在报纸上刊登广告,虽然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具体确定,具备要约的一切条件,可以认定为要约,乙完全同意了要约的要求,构成承诺。故本题只有D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只要细心,本题难度不大。精彩点主要表现在:A项中的“甲向丙发出要约”;C、D两项都是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同是广告,其法律性质却不同。
4.D【分析】知识点是可撤销婚姻的理由。婚姻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将产生可撤销的后果,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但婚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理由婚姻法第11条明确规定,只有胁迫一种理由。而A项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原则,B项未达到法定婚龄,严重违反结婚实质条件,故这两项都是无效婚姻的理由;C项因欺诈而结婚既不是撤销的理由,更不是无效的理由。因婚姻涉及的人身关系,只要符合结婚的程序条件,很难认定欺诈。
【考生注意】可撤销婚姻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不同,除了理由之外,解决方式也有特殊性。即可撤销婚姻可以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
5.A【分析】知识点是遗嘱的特征。因为遗嘱是死后生效的行
为,所以,法律规定遗嘱必须采用法定的形式。这意味着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口头遗嘱作为一种遗嘱形式,当然不能例外。C项要物民事法律行为存在于双方法律行为中,而遗嘱是单方行为,不可能产生要物性;D项附条件法律行为是约定以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而遗嘱行为的生效条件是死亡,是法定而不是约定的期限。
【考生注意】本题容易混淆的地方是“口头”与“要式”的关系。对于不要式行为,一般表述是: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其实这种表述的前提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口头遗嘱,法律规定了特别的条件,如两个见证人、紧急情况下。遗嘱的不同形式及其效力是常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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