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商丘市司法局选任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公告(70人)已公布,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逾期不予受理。河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2022年商丘市司法局选任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70人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与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协商,商丘市司法局决定面向社会选任新一届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河南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施细则》,主要监督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县(区)市检察院相关办案活动。
二、选任名额
本次拟选任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70名。
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三、选任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及一定的法律常识,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对协会、商会及行业负责人将优先考虑选任。
2.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
3.公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抽选时间参与检务工作。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7.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8.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任期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得超过两届。本届人民监督员任期自商丘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起算。
五、选任程序
(一)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
公民可自荐报名,也可由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报名。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1)现场报名。商丘市司法局设置报名点,公民现场报名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地址:商丘市珠江东路99号,商丘市司法局业务楼302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联系电话:0370-3396505,联系人:徐,邮箱号:sqrmjdk@126.com 。
(2)邮寄报名。公民可将报名材料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至商丘市司法局进行报名,报名时间以寄出邮戳为准。邮寄地址:商丘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收,邮编:476000 。
电话咨询和现场报名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3.报名材料
(1)《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申请表》一式2份,申请表可现场领取,也可登录商丘市人民政府官网、商丘市司法局官网和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官网下载;
(2)近期二英寸彩色免冠正面证件照4张,照片背面注明“县(区)+姓名”。
(3)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5)本单位出具无违法犯罪行为及廉洁证明。
(二)审查筛选
市司法局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筛选,按照群众性、广泛性、代表性、专业性相结合,队伍人员组成结构合理等原则,以不低于拟任人数120%的比例确定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三)考察确定
市司法局组织人员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并根据考察情况和人员构成比例等要求,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集体研究,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
市司法局通过商丘市人民政府官网、商丘市司法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拟任人员名单及异议受理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社会公布
拟任人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商丘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通过商丘市司法局官网和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官网向社会公布新一届人民监督员名单,并颁布河南省司法厅统一制作《人民监督员工作证》、《人民监督员证书》。
本公告由商丘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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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司法局
2022年4月11日
文章来源:http://www.shangqiu.gov.cn/xw/gsgg/content_12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