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现将《河南省“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6月7日
河南省“三支一扶”人员
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三支一扶”人员日常工作表现和服务业绩,更好促进其在基层发挥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与阶段相结合,自我考核、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我省统一招募,公开选拔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的在岗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以“三支一扶”人员所在服务岗位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考核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日常工作表现和服务业绩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人员,应当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素质情况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专业技能提高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出勤率和勤奋敬业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三支一扶”岗位职责情况和完成服务单位工作任务情况。
“廉”主要考核日常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第五条 考核工作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其中,平时考核可与服务单位的考核一并进行,是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专业技能水平提升快;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态度端正,爱岗敬业,勤奋踏实,工作作风过硬,出色践行“三支一扶”精神;
(四)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出色,工作实绩突出。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专业技能水平提升较快;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态度较端正,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较好践行“三支一扶”精神;
(四)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较好,能完成本职工作。
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情形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一般,能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考勤纪律;
(二)依法办文、办事、办会的操作能力一般;
(三)工作实绩一般,能基本完成所分配的工作;
(四)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五)不经“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办)批准,对被借调到其他部门或上级单位帮助工作,累计超过30天的。
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低;
(二)业务素质较低,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经常无故脱岗、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七)不经“三支一扶”办批准,擅自借调到其他部门或单位帮助工作,超过一定时间或经纠正后仍不返回原服务岗位的。
第七条 服务期满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县(市、区)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年度考核人员总人数的35%以内。服务期满考核优秀等次人员,考虑区域分布、服务岗位分布等因素,须从获得至少1次年度考核优秀人员中合理确定,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市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人员总人数的20%以内。
第三章 考核基本程序
第九条 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平时考核工作由“三支一扶”人员所在服务单位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负责。期满考核工作省辖市“三支一扶”办统一组织,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具体实施。对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人员考核工作由县(市、区)团委会同乡镇党委共同进行,有关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县(市、区)“三支一扶”办。
第十条 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三支一扶”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要求,对本人一年来(服务期内)的“德、能、勤、绩、廉”表现以及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工作服务情况,即考核内容中“绩”的部分,填写《河南省“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河南省“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附后)。
(二)群众评议。“三支一扶”人员在所属服务单位进行个人述职和民主评议。
(三)领导评价。所属服务单位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工作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确定等次
1.年度考核。服务单位在“三支一扶”人员考核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将考核登记表报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审核。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进行汇总、审核,参照优秀等次比例,拟定本地“三支一扶”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报所在省辖市“三支一扶”办备案。考核结果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办通知被考核者本人。
2.服务期满考核。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的考核等次确定,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对所属“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内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确定优秀等次比例,县(市、区)“三支一扶”办按程序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期满考核等次,报省辖市“三支一扶”办审批并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工作每年7月1日开始,8月15日前完成。服务期满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对被考核人整个服务期间的总体情况进行考核,应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开展,8月25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完成后,将考核材料存入“三支一扶”人员本人档案,考核结果即时上传“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强化日常表现考核和工作实绩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培养、使用挂钩。
健全“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奖励机制,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可参照当地绩效考核实际,给予考核优秀及合格的一定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谈话提醒。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期满考核优秀等次。
两个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期满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对期满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经省“三支一扶”办审核,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享受“三支一扶”人员落实编制、考研加分、定向考录公务员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对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不予发放《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考核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考核的各项规定要求,严肃纪律。对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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