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河南公务员考试笔试工作特别提醒

2019-04-1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019河南公务员考试笔试工作特别提醒已公布,河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2019河南公务员考试笔试工作特别提醒
 
各位考生:
 
  本次考试是河南省2019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为了严肃考场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考场规则》等有关规定,特提醒注意如下:
 
  一、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各项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及考场规则。
 
  二、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储存或其他设备带到考场座位(本次考试配备了各种电子检测设备)。
 
  三、严禁将除考试必备的工具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
 
  四、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法律法规和纪律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违法违规违纪必将受到严格追究。对违反考试规定的应试人员,一律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摘要):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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