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新聘用工作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对政策性安置等补充形式也规定了严格的办理程序,由编委统一管理,严禁多头审批、无序进人。
《办法》规定调整领导干部必须严格编制和职数审核,市、县区党委调整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在编制限额和职数范围内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调整科级以下干部,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和职数余缺情况后,按照权限和程序实施,严禁超编、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办法》按照市、县区一致的原则,规定县区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管理程序,按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管理程序执行。同时规定,县区机关事业补充人员采用年度计划管理、分季度实施的办法,严禁超计划擅自补充人员,防止人员膨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