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9国考法律知识部分系列之四刑法

2013-06-04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硕文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 李国斌 前面几节,硕文教育对国考法律知识部分法理与宪法知识、行政法与公务员法知识以及民法进行了总结,最后,对刑法知识部分做一下总结。 四、刑法知识 刑法和其他部分法一样,都是法律知识考查中的重点,在历年的公务员考试中都在考卷中占有较重要的位置。公务员考试中,对刑法知识的考查多集中在刑法总则部分,对于刑法的分则,通常考查多是如贪污,行贿,侵占等在政府工作人员中,会出现的犯罪行为。如果考生报考的公、检、法系统,那么考生应多关注刑法的内容,尤其是在一些地方招警,法检系统考试中,刑法的内容会占有较大的分值,而且对于刑法分则的内容也会有较多的考查,在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中,这一部分的内容在改革后的两年中并没有考查太多,而且也多是集中与刑法最基本的理论知识,但题目难度加大的趋势极其明显,尤其到了08年的考题,所出的刑法题目出现了结合事例和法条判断的题目,难度提高了不少,考生在复习之时应多注意案例类的题目,这一类的题目较难作答,通常一个案例中涉及多个法律条文,需要考生对刑法的知识掌握的非常透彻才能快速,准确的得出答案。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2题: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第一,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三,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这一题考查的是最基本的刑法原则,即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比较简单,考生只要复习很容易作答。从中可以看出,在07的时候,对刑法知识的考查基本都是最基本原理问题。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8题:   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答案】C。解析:本题也较简单。甲对于乙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肯定是直接故意,对于丙的死亡,甲显然不是直接故意。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而造成了丙的死亡,根本不存在是不是过失的问题,是典型的间接故意。   这一题仍能难度不大,还是对最基本的刑法知识考查,即犯罪的主观方面,通过学习很容易可以作答出答案为C。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9题: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D。解析: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已经丧失了攻击能力,张某已经不存在进行防卫的前提条件了,此时他再去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显然是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题就属于典型的案例类题目,但难度并不大,只是对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考查,仍然还是刑法最基本的理论问,考生可以从这一题中看出以后考生中对刑法知识考查的发展趋势。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20题: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胁从犯 B.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C.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子、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周岁)潜入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的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丁理赔8万元,二人平分。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 【答案】D。解析:本题比较复杂,需要了解《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多个知识点,方能做对,而且这道题本身设计上就存在问题。胁从犯指的是《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在尚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犯罪的被胁迫的人,如果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是不可能构成胁从犯的,A项明显错误。B项中,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直接定罪论处,而不是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这也是立法上的一个特例。 C项和D项是关于贪污罪共犯的问题。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二者构成贪污罪共犯。C项中,虽然中学生乙已经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但从题中所给条件,并不能得出“甲乙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论。 虽然只能选择D项,但是D项本身在语言文字的表述上就存在较大问题,不知道出题者是想说“为丁理赔”还是“为丙”理赔。但也只有D项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共犯的基本条件。   这一题的难度陡然提升,解答此题需要了解刑法的多个知识点,尽管题目在设置和语言文字的表达上有瑕疵,但考生仍然可以从中看出该题对刑法知识的考查已经具有很大的难度,考生在遇到这样的题目时应细细读题,将题目弄懂,然后再结合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解答题目。   公务员考试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民法的考查,通常都会直接取才自最基本法律条文,而这些法律条文都是刑法法基本理论的体现,因此考生在备考复习中,应当抓住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围绕这一部分重点内容,多作习题,熟练掌握。对于刑法分则部分的内容,在复习时应抓住重点,对涉及政府工作,政府人员行为规范的法律条文重点掌握,如果考生报考的是公检法系统的工作岗位,最好能够做到全面复习,这样才有更大的把握在考生中得到分数。 再来看09年国考第23题,此题考查的是刑法的内容,涉及的知识是犯罪构成。 23.下列行为中构成犯罪的是: A.赵某,30岁,醉酒驾车撞死路人 B.刘某,13岁,盗窃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物 C.张某,20岁,遇人抢劫奋起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 D.王某,30岁,为了躲避仇人追杀,抢了路人的摩托车逃跑 【答案】A。解析:刑法典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A项,赵某醉酒驾车肇事,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因此A项正确。 B项,刘某盗窃财物,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B项错误。 C项,张某遇劫反击,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的要件,张某无需为在正当防卫中对加害人造成的损害承担刑事责任,C项错误。 D项,王某为躲避追杀抢用他人财物,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紧急避险”的要件,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D项错误。 根据以上硕文教育的分析,尽管国考常识法律部分不再占据全部位置,但作为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因此2010年的国考常识部分对法律知识的考查仍将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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