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黑龙江公考申论热点:监管苹果的利器应是法律而非道德

2013-07-09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必须指出一个让人稍感不安的事实:针对苹果公司在中国售后服务的问题,目前的批评有一种泛道德化倾向。作为苹果产品的用户,我更愿意看到监管机构准确地依据法律,迅速对苹果公司实施处罚,而不是停留在由网络和媒体所宣示的那种愤怒上。

    苹果摊上大事了。这件事首先涉及法律,而非道德。一家公司的售后服务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所谓法律问题的意思是:针对售后服务的严重缺陷,应该收集扎实的证据,看它违反了中国的哪些法律或法规;一旦确定,立即处以重罚——不是那种象征性的“温柔一刀”,而是我们时常听到的国外的那种天价罚单。

    这才是一个真正的市场环境里所谓监管的价值所在。

    如果有这样的法律法规,那么就用起来,千万别让它们沉睡。先落实,先处罚,而不是先道德谴责。如果细究起来,发现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那么就应该先完善,再依法监管,同样不应该先进行道德谴责。

    长期以来,我们的公司监管就如同苹果在华售后服务一样,不尽如人意。有的是无法可依,有的是执法不严,总之,逃脱监管似乎太容易了些,违法的代价似乎太小了些。

    法律面前,没有商业巨无霸,不管它是跨国企业还是央企、私企。再骄傲的公司,也可以处罚,而且罚得它叫疼。大公司的“优势”恰恰在于,超强的公关能力(甚至不乏对监管机构施压或贿赂的先例)常使其逃脱处罚,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如果在一个国家的商业环境里,法律空白点太多,逃脱监管又轻而易举,再优质的公司恐怕也会被腐化。正应了那句古语:“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

    中国是一个道德国度,中国传统里道德谴责具有最高的威慑力。但一个现代国家首先需要确立的是法治,对商业环境的净化和提升需要依据法律,而非依据道德感。法律的“水土”,最不含糊。

    当然,这样说绝不意味着道德应该在经济问题上缺席。就像写出《国富论》的亚当·斯密同时还有另一本重要著作《道德情操论》。当法治环境相对成熟时,公司乃至更广泛的商业问题当然面临不可回避的道德情境。一个最切近的例子便是,金融风暴中的华尔街投行,必须要经受道德的拷问,因为一个香港老太太可能拿自己一辈子的积蓄去买了那些依托复杂数学模型的金融产品,它们是合法的,却最终吞噬了这笔养老送终的钱。

    苹果用户以及更大范围公众的愤怒,毫无疑问是有道理的,但解决问题不是靠用唾沫淹死一家公司,而是靠用法律监管好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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