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合法收养待新规

2013-07-28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背景链接】

  2013年1月4日清晨8时许,河南兰考县一收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目前已造成7名孩童死亡。据悉,袁厉害多年来一直在兰考县人民医院门口摆摊卖东西,以收养弃婴和孤儿出名。然而袁妈妈收养弃婴的义举却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为不合法,这不得不让人让人警醒与深思。

  【标准表述】

  [原因]

  其一,中国孤儿数量庞大,且孤残儿童多。中国存在着庞大数量的孤儿。仅就民政部门的统计数字,到2010年,在中国弱势儿童群体数量中,孤儿人数已经达到了71.2万。需要补充的是,民政部门的统计人数并不全面,因为还有众多的“黑户”孤儿并没有纳入统计。实际上,真实的孤儿人数恐怕远超71.2万这个数字。

  其二,庞杂的手续和高昂的收费抬高了收养孤儿的门槛。中国虽然孤儿多,但想要收养儿童的家庭也不少。不过,在中国想要收养孩子还有几条硬性指标和一些“潜规则”,必须满足了才能收养。根据1991年颁布的,1998年修订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几项指标本意是使收养家庭能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但由于在执行层面是由民政部门自办自管,就出现了很多问题,在不少地方,收养甚至成了赤裸裸的买卖。总之,政府部门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的不尽人意,收养程序的繁琐,收养过程的费时耗力等等不便因素,导致了合法收养举步维艰。

  其三,立法不健全,政府对很多孤儿“无能为力”。在中国,目前甚至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儿童福利法》。相应地,没有单独的儿童福利立法,也不会有专门的儿童福利财政预算体系。没有钱,各级政府“自然”也就对儿童福利“无能为力”。

  [措施]

  求解之道,当然在政府。让每个来到世上的生命都能享受最低的生存保障,只有政府有这个责任,有这个能力,有这个机制。单个弃婴孤儿的救助,可以依靠公民的良知。一旦达到一定规模,就必须有制度的救助。在我们的制度设计里,早已有这种救助模式。但在制度执行中,不能让它打了折扣。因此,我们建议:

  一方面,抚育孤残儿童,政府的责任是兜底。我们在这方面欠账还太多,需要建立强大的国家福利体系。也就是说,政府起码要保障孤残儿童的生存权、健康权。但从儿童的长远成长看,最好的方式还是家庭收养,家庭是社会最基本最稳固的单元,相比公共和社会福利机构,家庭能够为孩子身心健康创造更好的条件,培养他们的基本人伦情感。所以说,并不是国家福利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才鼓励家庭收养,减轻国家负担,而是要双头并进。

  另一方面,要加强引导与促进社会力量,营造浓厚的制度氛围。目前要想顺利合法收养孩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出于保护儿童的严格要求,以及受到以计划生育为代表的人口政策影响,我国目前在收养条件与程序上的限制较为繁琐。因此,我们要适当放宽此种条件限制,让有意愿也有条件的家庭可能放弃收养孩子。与此同时,财政投入与法律、行政层面的鼎力支持也都不可或缺,从制度和操作上都应该最大限度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力量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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