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招聘协警人员公告

2013-08-02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为缓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警力不足现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面向社会招聘20名协警人员。招聘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聘用。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共招聘协警人员20名,其中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8名(含计算机专业2名),退伍军人12名。

    二、报考条件

    1、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前科劣迹;

    2、身体健康,体型匀称,五官端正;

    3、具有穆棱市常住户口(含上大学前从穆棱市迁出的及八面通林业局、穆棱林业局户口),男性;

    4、身高1.75米以上(含1.75米),体重不能超过或低于标准体重的25%(标准体重=身高(厘米)-110);

    5、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6、具有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7、退伍军人:退伍军人中党员加2分,班长(正职)加2分,士官加2分,加分可累积。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因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招考程序

    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检、政审考核、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公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3年4月22日—2013年4月24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2、报名地点:穆棱市交警大队一楼办公室;

    3、报名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毕业证、就业报到证、退伍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同版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资格审查初审合格人员缴纳考试费100元;

    4、符合加分条件的退伍军人,报名时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笔试

    考试内容为基础知识、《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按百分制计分,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以《准考证》确定的时间、地点为准。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选。如笔试成绩确定人选出现并列,则对并列人员进行加试,至最后确定人选。

    对报考的毕业生及报考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实行分别录取。

    (三)体检、政审考核

    体检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比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稿)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体检所需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

    政审考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体检或政审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产生的空缺从考试成绩排名顺序中按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四)公示
   
    拟聘用的20名协警人员确定后,将在穆棱电视台及穆棱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市公安局按照相关程序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3个月)。
 
    四、职责、待遇及管理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招聘协警人员是市政府根据交警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等方面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公务员、参公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实行聘用制管理,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聘用合同每二年签订一次,聘用合同期满后,终止合同或视工作需要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续聘。签订的聘用合同在市人才服务局鉴证、备案。

    协警人员的工资按每月1500元标准执行,由市财政纳入预算,按月拨付,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险”。

    五、纪律与监督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照有关通知要求领取准考证或未按规定参加考试、体检、报到的,均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招聘资格。招聘实行诚信原则,即报考者要对自己所提交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考试、聘用纪律的,一律取消考试、招聘资格。

    本公告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开招聘协警人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聘用合同书规定办理。

    政策咨询电话:0453-3123861。

 

穆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穆   棱   市   公   安  局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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