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黑龙江省报考人民警察(公务员)条件的公告

2013-07-08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改善公安队伍结构,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公安人才为目标,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报考人民警察(公务员)条件公告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政治素质和品行;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纹身,无重度扁平足。体检标准:按照国家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三、报考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年龄规定:

    1、报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年龄条件按照现行公务员报考年龄规定执行。

    2、报考地市及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年龄条件为,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3、报考公安特警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年龄界定时间为2012年4月21日。

    四、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本人或直系血亲正在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非法活动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附件:

    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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