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条件

2013-03-09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一)招录范围和对象
  2013年面向以下人员招录:
  1、全日制高等院校2013年普通类应届毕业生;
  2、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人员;
  3、具有河北省户籍(或生源)的其他人员(户籍以2013年3月5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可报考服务所在地的职位。
  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不在招录范围。
  (二)招录条件
  报考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3月5日至1995年3月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3年3月5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需要参加体能测评并合格方可报考;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含2013年7月底前毕业的毕业生);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招录职位具体条件要求);
  9、招录职位中定向招录“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的,“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是指:2013年度当年服务期满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含2010年及以前选聘的任职3年以上、考核称职以上的在岗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即:2010年度招聘的服务期3年的、2011年度招聘的服务期2年的、2012年度招聘的服务期1年的以上人员。
  10、招录职位中定向招录“村党组织书记”的,村党组织书记需具备以下条件: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包括在省内10所指定高校已取得“素质工程”大专毕业证书);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1968年3月5日以后出生);连续任现职3周年以上(计算截止时间到2013年3月5日);任职期间本人或所在村组织受到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该职位同时允许“2010年及以前选聘、考核称职以上,当选并担任村‘两委’副职以上职务的大学生村官”报考。该职位只限本县(市、区)村党组织书记和在本县(市、区)任职的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报考。
  11、报考市级以上法院、检察院职位的,职位条件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须为A类;报考县(市、区)级法院、检察院职位的,职位条件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须为A类或B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类人员报考的,应在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报考。
  12、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设区市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要求30周岁以下(1983年3月5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身体条件,除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标准外,还要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即: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无色盲,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无嗅觉迟钝,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观不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等。
  13、报考地税、工商系统考生的笔试、面试在省统一组织下委托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具体实施。笔试、面试地点设在报考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市区进行。
  14、各级机关招录的有规定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服务满2年以上的(截止到2013年3月5日),可报考符合招录条件的上级机关。
  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方法是:从2013年3月(含3月)算起,此前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回避关系是指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关于“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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