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定州市市直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公告已发布。本次计划招聘20名工作人员。报名地点:定州市博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联系电话:0312-2589930)。报名时间:2015年7月13日至17日。河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2015年定州市市直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公告发布如下。
2015年定州市市直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公告(20人)
为满足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由定州市博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20名,其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局4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8人、旅游文物局8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真正把有能力、有素质、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选拔进来。
二、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范围、对象
年龄在18—35周岁,定州籍,大专以上学历,符合职位要求。
(二)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2、具有招聘职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和规定的其他条件。
3、身心健康,体型端正,能适应工作要求。
4、具体招聘的职位、人数等条件详见《定州市2015年度市直部门招聘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职位表》。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实行面向社会招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文物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15年7月13日至17日。
2、报名地点:定州市博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联系电话:0312-2589930)
3、报名要求: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同时对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人员须携带本人毕业证、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简历等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未拿到毕业证的,需携带学生证、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一式三份,并需携带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报名费100元,填写《报名登记表》。
(二)笔试
1、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旅游文物局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旅游基础、旅游及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2、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笔试内容为:与文化相关的国家政策;毛泽东、习近平在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定州历史文化、文物古迹、定州名人;音乐基础知识等。
3、试卷满分100分,笔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面试
1、笔试结束后,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聘用职位招聘人数与笔试人数1:3的比例进入面试(招聘职位面试人数不足1:3比例的,全部进入面试),名单在定州政府网公布。面试评委对面试的考生进行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考察,面试满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和面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得分×40%+面试成绩得分×60%),按照1:1比例进入体检,并将综合成绩在人社局一楼公示栏公布。
2、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旅游文物局面试内容为对个人综合素质考核,旅游、历史相关专业知识;
3、市文广新局面试内容分为知识问答、专业技能测试与才艺表演。
(四)体检
报名人员在指定医院参加体检,具体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有无纹身刺字、有无口吃、有无色盲、心电图、肝胆胰脾双肾的彩超、胸透、肝功、血常规等,体检费用自理。体检结果在人社局一楼公示栏公布,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
(五)岗位培训
对拟聘用人员由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岗前培训。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办理相关劳动手续,不合格者不聘用。
(六)考察与公示
由用人单位根据聘用职位的要求,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学习工作表现等情况,对其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复审。对拟聘用人员在人社局一楼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签订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拟聘用人员与定州市博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仍能适应工作,且自愿继续从事该工作的可再续签劳动合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文物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与定州市博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由定州市博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将聘用人员派遣到相关单位工作。在劳动用工过程中,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的,合同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岗位待遇
被招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本年度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线执行。首签合同按每人每月基本工资1420元,全勤奖100元,绩效奖100元,按照本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五险一金”。在职期间“五险一金”除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外,其他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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