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安机关2013年考录人民警察有关工作的通告

2013-07-04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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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机关2013年度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有关工作的通告


  海南省公安机关2013年度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笔试工作已经结束,现将下一步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


  笔试结束后,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划定的最低入围分数线,在入围分数线上的考生根据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招考职位数成一定比例参加资格复审。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省公安厅指定的地点提供本人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少数民族证明、毕业证、学位证(2013年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需学校出具准予毕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往届毕业生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查询结果)、准考证、报名登记表(一式2份)以及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和复印件),在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报考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报考省直单位的人员还须提供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证明。


  报考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资格复审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报考人员的书面委托书。无故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送资格复审材料的、提供材料不全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资格复审均不合格,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体能测评的资格。


  二、体能测评


  资格复审合格者全部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分男子组和女子组,各测评3个项目。男子组测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和纵跳摸高;女子组测10米×4往返跑、800米跑和纵跳摸高。测评结果一项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男子组

项  目

标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1

≤13″4

1000米跑

≤4′25″

≤4′35″

纵跳摸高

≥265厘米


  (二)女子组

项  目

标  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X4往返跑

≤14″1

≤14″4

800米跑

≤4′20″

≤4′30″

纵跳摸高

≥230厘米


  三、面试


  体能测评合格者根据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招考职位数成一定比例参加面试:招考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职位,比例为1:2;招考人数在9人(含9人)以下的职位,比例为1:3。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按笔试综合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合成其考试综合成绩。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与招考职位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自体检结果公布7日内,可向省公安厅政治部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并按考试综合成绩排名顺序递补体检人员,递补体检最多只进行两次。按规定不能复检的项目,一律不得复检。


  五、政审、考核


  体检合格者参加政审、考核。政审、考核依照《海南省录用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执行。政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并按考试综合成绩排名顺序递补政审、考核人员。


  六、公示


  政审、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并在网上公示7天。


  七、录用


  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用人单位按有关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录用审批时将对拟录用人员的户籍、学历、年龄、专业等是否符合招考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招考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用资格。


  八、注意事项


  (一)拟录用人员在公务员录用审批前必须通过海南省国家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资格考试(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专业资格证书人员除外)。


  (二)新录用人员全部分配到基层所队工作,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1年。


  (三)新录用人员在招考单位的最低工作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咨询电话:68836050


  联系人:姜警官、王警官


  附件:1.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海南省公安厅政治部


  2013年6月4日


  附件1: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一)男子组

项目

标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1

≤13″4

1000米跑

≤4′25″

≤4′35″

纵跳摸高

≥265厘米


  (二)女子组

项  目

标  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X4往返跑

≤14″1

≤14″4

800米跑

≤4′20″

≤4′30″

纵跳摸高

≥230厘米


  附件2: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一、1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S1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1。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1和S2线。

 


  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场地器材:400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纵跳摸高


  场地要求:通常在室内场地测试。如选择室外场地测试,需在天气状况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当天平均气温应在15~35摄氏度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3级。


  测试方法: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


  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2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


  附件3: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附件4: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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