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14)

2013-07-08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1、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且要保证外商投资比率不少于25%,董事会是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按合同中约定的比例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2)中外合资企业都是中国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无此限制。

    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

    2、市场管理法

    (1)反垄断法律制度

    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垄断类型:行业垄断、经济垄断、行政垄断

    违反垄断法的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类型。

    (2)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要包括经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形式。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四个产品质量方面的国际公约:《关于产品质量适用法律的公约》、《使成员国产品责任法互相接近的指示草案》、《关于人身伤害产品责任欧洲公约》、《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

    (5)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的服务机构、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

    (6)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中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等。

    (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中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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