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贵州省招考人民警察政审要求

2013-09-05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省、有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统一部署,招考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政审材料、做出政审结论、提出录用建议意见。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考察政审不合格,由招考单位报经省、有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10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2年5月17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6、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9、截止到2012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

  10、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1、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12、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1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或经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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