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8年2月18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1年2月18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6年2月18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6.定向招聘“基层服务项目”的职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1)截止2016年2月18日累计服务满两年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
(2)限截止2016年2月18日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生源地或兵源地为水城县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期间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
以下人员不能报考:
(一)截止2016年2月18日,在职在编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含2015年新招录公务员、事业、国有企业单位人员)。
(二)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三)截止2016年2月18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四)在读的全日制非2016应届毕业生。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六)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七)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的人员;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八)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九)聘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十)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十一)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