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贵州黔东南剑河县公安机关农村警务室招聘41名工勤人员公告

2015-01-28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015年贵州黔东南剑河县公安机关农村警务室招聘工勤人员41名。贵州公务员考试网获悉,报名时间:2015年2月2日-6日,报名地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大会议室。笔试内容为法律基础知识、时事政治、计算机基础应用等知识,可结合2015年贵州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复习。
  2015年贵州黔东南剑河县公安机关农村警务室招聘工勤人员实施方案
  根据省公安厅《贵州省公安派出所建设三年攻坚战工作意见》(黔公发[2014]6号)和黔东南州委《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强社会管理提升治安综合治理能力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东南党委[2014]1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农村警务室建设,推行“一片一警、一村一勤”模式,2015年我县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驻村警务室工勤人员41名(具体招聘单位及职位见《剑河县2015年公安机关农村警务室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职位表》)在中心村建立农村警务室,其他村寨建立警民联络点,长期从事农村社区警务工作。为做好本次招考聘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1、黔东南州户籍或黔东南州生源具有国家承认的应、往届大专及以上未就业毕业生(高中、职高、技校、中专、中师学历报考者仅限剑河县户口或生源),报名时在我县公安机关从事治安协勤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报考人员学历可放宽到初中学历(具体招聘岗位及学历等条件以职位表为准)。
  2、由省级及以上统一选派在剑河县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生(此4类人员以下简称“四项目”人员),“四项目”人员截止2015年2月2日需满1年及以上(含服务期已满的)。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服从组织分配;
  3、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1997年2月2日以前出生),35周岁及以下(1979年2月2日以后出生);
  4、截止报名时在我县公安机关从事治安协勤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报考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及以下(1969年2月2日以后出生);
  5、身体条件符合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黔人社厅发〔2010〕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6、男性身高1.65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5米及以上;
  7、具备招聘职位所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截止至本次报名时止已签约或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2、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工作人员;
  3、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4、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5、不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相关资格条件的;
  6、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公开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剑河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jhx.gov.cn)向社会公布招聘的职位、数量、资格条件等有关情况。本次公开招聘信息发布唯一官方网站为剑河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hx.gov.cn)。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5年2月2日—6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2、报名地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大会议室。
  3、职位报考: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4、报名要求:报名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现仍在服务期内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生持所在服务地县(市、区)团委(项目办)或“引导办”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原件报名(服务期已满的提供服务证书)。
  ④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⑤报名时仍在我县公安机关从事治安协勤满一年及以上人员,需持县公安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⑥考生根据所报考职位,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一份(登记表须按要求填写真实清楚,如填写错误或填报虚假信息,责任自负),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4张和报名考务费100元。考生可预先在剑河县人民政府网(www.jhx.gov.cn)下载《剑河县公安局2015年招聘驻村警务室工勤人员报名登记表》,统一用A4纸打印,根据所报考职位,按要求填写该报名表并在报名时提交;委托他人报名的,视为本人报名;所填写的联系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如有变动,请及时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并告知新号码,否则造成无法联系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报名资格审查
  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根据考生填写的个人信息,对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报名条件和填报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经核准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加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公安局公章。报考26、27、36、37岗位的考生需测试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者方可报名。
  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三)准考证发放
  需进行笔试的考生准考证发放时间和地点:考生于2015年2月26日—28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持报名收费发票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大会议室领取笔试准考证。
  四、考试方式方法
  (一)考试方式方法将根据考生的报名情况确定,主要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一个职位计划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比例在1:3及以上的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和面试分值各为100分;
  2、一个职位计划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比例在1: 3以内(不含1:3)的只进行面试,面试分值为100分。
  (二)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笔试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公安局组织实施。笔试内容为法律基础知识、时事政治、计算机基础应用等知识。
  笔试地点统一设在县城所在地,具体地点见准考证。笔试考生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笔试时间为:2015年3月2日上午9:00至11:00
  考生未参加笔试考试或虽参加笔试考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直接入闱面试环节的考生除外)。
  (三)面试
  参加笔试考试的考生,笔试结束后,根据本《实施方案》规定条件和程序,按招考职位计划数由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遇某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
  报名时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达到1:3及以上的,但因笔试出现缺考、违纪、弃权等原因致使面试人员达不到1:3及以上比例的岗位,参加笔试的考生可进入面试。
  招聘职位考生报考职位计划数与报名人数比例在1: 3以内(不含1:3)的直接进入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基础知识的运用能力及适应拟招聘职位工作的能力情况。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公安局组织实施。面试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全程指导监督。
  考生于2015年3月10日—1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大会议室领取面试准考证。
  面试时间定于2015年3月12日上午在剑河县县城所在地进行,具体地点见《面试准考证》。
  考生未参加面试或虽参加面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四)体能测试
  参加面试的考生进入体能测试环节。
  县公安局负责所有职位的体能测试工作。体能测试考区设在本县城区进行。
  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试合格者方可按规定进入下一个环节资格。未参加体能测试或测试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能测试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评项目结果有异议或有举报事项的,应在该项目测评结束后即向在场的纪检监察人员当场提出,对事后再提出异议或举报申请不予受理。
  (五)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1、参加笔试的考生,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即: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2、直接参加面试的考生,考生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
  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五、体检
  (一)体检人员的确定
  考试、面试、体能测试结束后,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程序和条件及各招聘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同一职位入闱体检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的考生列为体检对象,如出现面试成绩也相同的,则对其重新进行面试,以再次面试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对象)按考试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
  报名时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达到1:3及以上,参加面试或因缺考、违纪、弃权等原因致使面试人员达不到1:3及以上(含“可进入面试”的考生)的岗位,考生面试(专业测试)成绩或考生考试总成绩分数达到60分及以上的可具备体检资格,但在按规定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时,仍由具备体检资格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
  直接进入面试考生,面试成绩分数需达到60分及以上且参加体能测试合格才能按规定比例进入体检;如参加面试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人数超过本职位计划招聘人数的,按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体检人员。
  (二)体检
  本次体检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黔人社厅发〔2010〕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下由县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公安局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医院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
  对于不能当场得出体检结果的体检项目,如出现体检异常情况,须延伸检查的,由原体检医院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检。
  体检结论下达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体检时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
  考察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公安局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公安局共同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①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②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③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④已签约或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⑤自接到考核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能提供有效个人档案的;
  ⑥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七、聘用审批
  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剑河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审批表》(一式3份),并附接收意见、考核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再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工勤人员经考试、政审、体检合格录用后,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县公安局与受聘人员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聘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为3个月。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是否续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确需续聘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再续聘的,应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有关手续。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到,无故超过7天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本次招聘中,如遇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等环节出现不合格或放弃的,按该岗位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顺次递补。
  八、待遇
  工勤人员经费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基本工资、 “五险一金”(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社会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由单位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社会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解决。
  九、纪律监督
  (一)招聘工作严格按照(黔人社厅发〔2013〕10号)和(黔人社厅发〔2013〕11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履行招聘工作的命题、评卷、监考、面试考官、体检检查等职责及办理其他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为了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客观性,凡发现并经查实考生的报名、考试、面试、体检、考核、聘用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本次公开招聘的笔试和面试均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五)公开招聘工作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及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十、剑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剑河县公安局是本次招考聘用工作的责任主体,未尽事宜由剑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剑河县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55-5227189 剑河县人社局计调股
  监督电话:0855-5228093 剑河县人社局纪检组
  附件:
  剑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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