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11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第五章 计分排名
第十一条 计分排序工作由市军转办负责,驻桂林市部队政治部(处)协助。计分依据以军转干部个人档案原始资料为准,档案之外的其它任何证明材料不作为计分依据。笔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按40%比例计入总分;量化计分按实际得分计入总分,两项分值相加为军转干部的总得分。
第十二条 市军转办负责考试考核综合汇总排名。分数相同的,依次按照职务级别高、任职年限长、军龄时间早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第十三条 市军转办负责将军转干部的计分排名在桂林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的,可向市军转办提出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提请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和相关部队联合复议。对联合复议本人仍拒绝签字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选岗资格。
第六章 自主选岗(单位)
第十四条按照军转干部综合计分确定的排名先后顺序,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由军转干部在公布的计划安置单位范围内进行选择。
选岗分批次进行。对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军转干部实行单独排名,按高至低分数依次优先选岗;其他人员统一排名,按高至低分数依次选岗。
第十五条 市军转办会同相关单位提前发布公开选择岗位(单位)公告,公布选择岗位(单位)时间和有关要求。军转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选岗,选定岗位(单位)后,市军转办与军转干部双方签字确认选岗结果,签字确认后不得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选岗资格。
军转干部放弃选择岗位(单位)资格的,市军转办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布的剩余岗位(单位)内指令性安置。不服从组织安排拒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选择公检法系统及有关部门特殊岗位的,应达到岗位要求的相应任职资格条件。对少数接收单位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须经市军转办同意。
第十七条 市军转办将军转干部选择岗位(单位)的情况,在指定网站公布,按有关程序报批,并组织报到,同时移交军转干部档案。
第十八条 随迁随调的军转干部家属,由市军转办和市编制办联合下达安置计划,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进行安置。
第七章 组织纪律
第十九条严格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的军转安置政策,对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以及未按安置计划落实军转干部的单位,在全市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扣分,并暂停发放绩效奖。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暂停办理该单位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二十条 军转干部笔试的考试纪律,参照人事考试的有关纪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按照军转安置政策规定,到各县安置的军转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自治区安置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自治区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桂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原题目:桂林市计划分配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军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