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招聘公告

2013-08-14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根据工作需要,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简介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1986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是自治区财政全额拨款,在自治区编办登记的国家事业单位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备良好品行;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11月后出生);

  (六)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

  (七)具备招聘单位规定的招聘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中有关回避制度规定要求需回避的;

  (六)其它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

  三、招聘岗位、人数及资格条件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名,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招聘职位具体条件详见附表一(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公开招聘人员职位表)。

  四、招聘工作步骤和程序

  招聘工作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的程序统一组织进行。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所需材料

  (1)报名者应在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网、广西红盾网、广西人事考试网下载、填写、打印专用《报名表》(见附件)一式二份,并贴好近期免冠2寸彩照,另准备同底2寸彩照2张(照片背面写清姓名、报考岗位名称),于报名时一并提交招聘单位。

  (2)报名者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获奖证书、职称、资质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出具的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

  2.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

  (1)报名时间: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2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5∶00。

  (2)报名地点及方式:请报名者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南宁市怡宾路1号1111号房,联系电话:0771-5532109)现场报名。

  (3)报名者须对所填报信息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有不实,将取消其报名资格。

  3.资格审查

  招聘单位对报名者在报名时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二)笔试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以及岗位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及运用能力。主要涉及政治理论、法律基础知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公文写作与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等方面内容。

  招考岗位人数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不得少于1:3。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确因需要补缺的,须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开考。

  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时间为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上午8:30--12:0 0,满分为100分。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者持本人身份证于2012年12月4日到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南宁市怡宾路1号1111号房)领取准考证,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三)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的对象;达不到比例而需开考的,必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才能进入面试程序。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达60分以上为合格。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天公布,并于24小时内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面试时间为12月12日,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与考核

  面试结束后,以总成绩(总成绩=笔试分+面试分)从高到低、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入围考核体检的对象,考核不合格者,不予体检。体检不合格的,按规定依次递补,体检和考核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示、聘用及相关待遇

  对于拟聘用的人选,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聘用、入编手续。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正式聘用。有关待遇按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处、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0771-5538315、5533506。

附件:1.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开招聘人员职位表.doc

  2.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DOC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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