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完善问责制

2013-06-19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官员问责制于2003年非典期间启动至今,不少官员因失职而丢官。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问责的法律、纪律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但由于历史、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成为了实施问责制的主要障碍,同时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同时存在问责范围偏窄、问责标准不清、问责官员不透明的问题。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按照建立体系完备、程序科学、适用性强且具有中国特色的问责制度体系的目标,适当借鉴国外通常做法,并结合国情,从以下几方面推进我国问责制的完善: 
  第一,完善问责制的宗旨、原则和适用范围。确立以宪法、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为国家问责制的宗旨,明确问责制适用于所有公权力机关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坚决贯彻“有权必有责”、问责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并依据这一原则修改和完善现有规定。 
  第二,完善问责制体系。除修改完善现行有关问责规定外,当前特别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政治和道义层面问责的制度,这可以弥补纪律和法律追究的空当或不足。政治和道义层面的行为规范和要求是宪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对各类领导干部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其衡量标准具有统一性,是所有公权力机关单位领导干部都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因此,该制度的建立应当是完全可行的。 
  第三,正确处理好三种问责的关系。政治道义、纪律、法律三种问责方式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构成一个完整的问责体系。政治道义问责是前提和基础,也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有利于尽快平息事态,消除民怨,同时,它还可以为进一步的纪律和法律问责铺平道路,但它不能替代纪律和法律的追究,三者之间应当有机衔接,配套使用。 
  第四,完善问责方式和程序。按问责程度与其责任大小相当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自我问责和组织问责的方式和程序。如完善检讨、道歉、请辞、免职等问责方式和操作程序,明确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政治道义问责程序等。 
  第五,适当界定问责面。可按照问责适当、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对事关全局、情节严重、不良影响较大的问题或事件为问责的依据。 
  第六,明确问责制的执行主体。按照中共党管干部的原则,对涵盖所有领导干部的问责制,宜由各级党组织归口管理,国家问责制也宜由中央颁布。具体执行可明确:党的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由各级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担任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公共权力单位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及非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由纪委或监察部门牵头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交相关任免机关做出问责决定。 
  总之,建立健全这样一种适用于所有公权力机关单位领导干部的、包括法律纪律及政治道义问责内容的、统一的问责实体和程序制度体系,将有力推进我国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进程,促进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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