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87)教学字022号 )

2013-06-10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87)教学字022号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国防科工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培养、考察和合理使用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我们制定了《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的管理,切实做好毕业生的见习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目的,是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他们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使用人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察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他们,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满后自行安排。

第三条  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原则上也不得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单位要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今后要从事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进行见习。见习岗位的安排,要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与工农群众相结合,有利于思想、作风和能力的锻炼。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的特点和今后对毕业生的培养使用方向,可以分阶段安排不同的见习岗位,每个阶段要有具体的计划和要求。

第五条  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虚心学习,了解社会,关心改革参加与所学专业有关的生产劳动、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等活动,加强基本业务、技术训练和基层工作锻炼,熟悉本职工作的“应知应会”,掌握本职工作的规范和职责,全面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 见习期间,要加强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结合思想实际和业务实践,着重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四有”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定期对他们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群众关系、劳动和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本人要写出总结在自我鉴定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由基层工作单位做出政冶和业务鉴定,填写考核鉴定表(表式附后)。鉴定材料载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  见习期间和见习期满转正后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按原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人事局一九八一年十月四日(81)教学字048号通知第28条办理。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见习期满,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对表现特别不好,经单位领导批准,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要加强对毕业生见习工作的领导,并责成毕业生调配部门和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抓好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和总结交流经验等项工作。

凡接受毕业生的单位,应有一位负责干部主管毕业生的见习工作,并选派政治思想素质较好、业务知识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干部,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指导和帮助。做到有计划,有要求,有检查,定期考核,切实做好毕业生见习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委和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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