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梅州市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激发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干事创业热情,建立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基层干部队伍,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和《印发〈梅州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组通〔2010〕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选聘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 任职待遇
第三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任职,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梅市组通〔2010〕45号文件精神,提出安排意见,任职村所在镇下发文件予以任命。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经镇党委研究,并报县(市、区)委组织部批准,在征求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意见后,可以按规定程序在所属村范围内调整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岗位。
第五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到村任职满1年、工作实绩特别突出,当地群众普遍公认的,经组织考察研究,可通过推荐,履行规定程序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第六条 聘用期间,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必须在村工作,村官村用,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县(市、区)委组织部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有抽调、借用情况的,应立即整改、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间享受政策待遇按梅市组通〔2010〕4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高校毕业生的特长,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广泛开展“设岗定责”活动,重点当好“五大员”。
(一)政策法规宣传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理论、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和村级组织的决议;利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充分发挥宣传栏、黑板报、党务村务公开栏的作用,及时宣传惠农富农的相关政策,引导农村干部群众用足用活各项政策法规。
(二)科技知识推广员:主动承担推广科技知识的职责,引导广大村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文明向上的社会风貌;积极推广、普及农业实用技术,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劳动力转移和扶贫开发等,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三)民情民意联络员: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深入了解掌握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民意和民智,帮助村支书、村主任出主意、想办法,理清本村经济发展思路,积极开展各类便民利民服务。在调解民事纠纷中积极发挥作用,配合村干部做好群众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四)信息传播管理员:加强远程教育的播放和收看组织工作,做好远程教育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协助村“两委”管理好日常工作记录,分类整理,形成村务档案,使村务管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
(五)创业帮带示范员: 鼓励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每年联系服务1-2个产业发展重点村民小组、2-3名产业能人、3-5名产业发展积极分子,积极发展致富项目,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组织和其它经济实体,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要进行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采取集中授课与个人自学、案例教学与小组研讨、专家授课与现身说法、远程教学与实地观摩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农村政策法规、农村基层工作方法和技巧、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信访工作、联系服务群众等内容的学习。
第十条 可安排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到选派镇机关进行为期1月的适应性锻炼,使之熟悉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镇与村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明确自身工作职能职责和定位、掌握农村基层工作的重点内容。
第十一条 聘期内,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镇党委要把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岗位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工作满一年后,可选拔优秀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纳入选调生培训规划。
第十二条 实行县、镇、村干部“三导师”制、“3+1”结对培养模式,对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重点培养、跟踪管理,通过“传、帮、带”促进其尽快成长。
第十三条 积极培养非党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加入中国共产党,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把优秀大学生村官培养成党员、把优秀大学生党员村官培养成村党组织书记、把优秀大学生党员村官培养成产业经济能人。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县(市、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组织、宣传、编办、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农业、扶贫、党校、共青团、妇联等相关单位组成,具体承担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建立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五个一”制度。
(一)每天写一次工作日志。工作日志的内容包括:主要工作、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工作成效及工作经验总结等。村党组织每月、镇党委每季度要检查一次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日志并签字确认,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半年抽查一次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日志。
(二)每月报送一条信息。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每月向镇党委、县(市、区)委组织部报送一条信息。
(三)每季度作一次工作汇报。以镇为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例会,听取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每半年撰写一篇调研报告。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要结合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每半年撰写一份切合实际的村情舆情报告,分别提交镇党委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年终进行评选。
(五)每年述职一次。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每年向任职村“两委”班子、村民代表、广大党员及镇党委、县(市、区)委组织部述职,接受党员和村民代表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六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村的正常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2天,每年不少于250天。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请假3天以内的由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4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镇党委审批;16天以上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七条 各地要建立谈心引导、生病看望、节假日慰问、工作联谊、互动交流、定期座谈等制度,积极创造相互学习交流、共同提高的平台。
第十八条 镇党委负责到所辖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任职村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明确职务分工,保证他们参与村里的工作和重要事务管理。在村任职期间将档案统一转入县人社局人才交流管理中心管理,每年考核所形成的相关材料统一收归个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两年任职规划和每年工作计划,报镇党委审核同意后,与镇党委签订目标管理责任承诺书,向党员和群众公开作出承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目标管理责任承诺书同时交县(市、区)委组织部、任职村各一份。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要结合镇村实际,制订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考核办法,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采取个人述职、党员群众代表测评评议、村“两委”班子评价等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工作由县级组织部门负责,镇党委具体实施,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加大考核结果运用力度,对联系群众服务好、目标任务完成好、产业发展推进好、党员群众反映好的,优先纳入重点培养对象、优先推荐担任村“两委”职务、优先纳入各类评选表彰范畴、优先录用为公务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按梅市组通〔2010〕45号文件规定暂缓录用或解除协议,形成有为有位、无为淘汰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深入挖掘素质优、进步快、干劲大、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大张旗鼓宣传他们的优秀事迹,每年进行一次评选表彰,着力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三条 对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颁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梅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