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部分如何拿高分

2013-06-25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宪法学的主要知识点:

  1.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我国1982年《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只二以上多数通过。

  4.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5.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6.英国宪法,实际上是由不同历史时期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宪法惯例、判例所构成。

  7.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的宪法的发展与英国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8.从英国宪法的发展来看,具有影响的主要是在各个时期由议会制定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宪法性法律,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这些宪法性文件,标志着英国宪法的产生。

  9.英国宪法的特点:(1)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2)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3)是典型的柔性宪法的国家

  10.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11.美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制定各州宪法和《联邦条例》,在到制定《联邦宪法》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12.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的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13.美国宪法的特点:

  (1)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2)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3)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等重要的宪法原则

  14.在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

  15.1780年制定的《人权宣言》是法国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颁布的著名纲领性文件。

  16.法国国民议会于1791年制定了法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

  17.法国宪法的特点:

  (1)法国宪法数量较多

  (2)法国宪法内容变化较大

  (3)保持成文宪法的传统

  18.1949年9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1975、1978、1982分别颁布了第二、第三、第四部《宪法》。

  20.法国《人权宣言》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21.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特点:

  (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2)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4)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

  (5)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22.宪法规范的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

  23.宪法的主要作用: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

  24.宪法的评价作用的特点:宪法评价具有广泛性;宪法评价具有集中性;宪法评价具有最高性。

  25.宪法发挥作用的条件有赖于宪法的充分实施。

  26.只有国民才能构成制宪权的主体。

  27.我国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制宪机关,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

  28.宪法制定的程序:制宪机构的设立、宪法草案的提出、宪法草案的通过、公布。

  29.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的惟一一次行使,它体现了制宪权的民主性。

  30.从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来看,主要包括两大方面:(1)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2)宪法的遵守。

  31.宪法实施的目的在于实现制宪者意图。

  (1)树立宪法权威;

  (2)培养公民和官员的宪法意识;

  (3)实现宪法的演进。

  32.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解释权。

  33.由立法机关解释,这一制度源自英国。由司法机关解释,源自美国。由特设机关解释,源自奥地利。

  34.宪法修改的形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

  35.宪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和公布。

  36.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包括:

  (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37.违宪审查是只由特定国家机关对立法或其他法律文件是否合宪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38.在对法律 的审查中有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两种方式。

  39.改变或者撤消法律文件的权限:

  (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消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违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消它的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40.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述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消:

  (1)超越权限的;

  (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消一方的规定的;

  (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合,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消的;

  (5)违背法定程序的。

分享到

切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