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宪法(四)

2013-06-1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的最重要的两部分内容。其中,公民权利由于和每个公民息息相关,因而倍受关注。
  (一)公民和国籍
  公民,也称为“国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1982年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表明,任何自然人要成为中国公民,除了应具有我国国籍外,没有其他资格的要求。从公民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公民和国籍是分不开的。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权是人生而就有且普遍享有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国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就是该国国内法对基本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所以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所确认的、作为公民所应当享有最起码的法律权利。
  1 平等权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
  ⑴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政治上、社会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等一切领域内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守法上的平等;
  ⑵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即司法上的平等;
  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即反对特权。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这类权利是国家保障公民有直接参预政治的可能。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选择法定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公民被推举为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二者通常合称为选举权。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阅读了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宪法(三)

分享到

切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