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集<26>
2013-06-12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在广东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中不仅有各类常识知识的考察,而且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的考生还加试法律基础知识,因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广东公务员考试网(www.gdgkw.org)整理法律常识知识供广大考生参考。
91、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为人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实际上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9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数额须为巨大(以上)。
9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体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为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5、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96、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同上。
97、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过资产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8、伪造货币的,处3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伪造货币的总面额未万元以上);(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99、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区别:(1)前罪要求数额较大,后罪无此要求;(2)前罪为一般主体,后罪为特殊主体。
100、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也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171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阅读了本文的人还阅读了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集<25>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