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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止高利贷正当其时
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高利贷将被法律否定。
高利贷,顾名思义,即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作为自古就有的一种民间借贷,高利贷虽然可以缓解借贷人的燃眉之急,但其骨子里的盘剥恶性,始终让人防不胜防。古往今来,因高利贷酿成的借贷人家破人亡悲剧比比皆是,甚至不乏类似文学作品中杨白劳用女儿抵债的极端情形。高利贷的种种恶果,历来都令人深恶痛绝,必须依法对其说“不”。
公众之所以对高利贷欲除之而后快,除了高利贷严重危及个体生命财产安全外,还因其是扰乱金融秩序和阻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罪魁祸首”之一。揆诸现实,不少中小企业因高利贷缠身而崩盘倒闭的案例并不鲜见,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也危及社会稳定。尤其是高利贷逐利贪婪恶性的放大,更是直接催生出暴力讨债的罪恶产业,严重扰乱基层社会的正常秩序,于国于民都危害巨甚。因此,不论是从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逻辑出发,依法对高利贷一刀切式的禁止,都是题中应有之义。
实际上,也正是鉴于高利贷危害巨甚,我国相关法律都不对其承认合法地位,并严格限制。2015年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年息不能超过36%。客观而言,司法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利贷的蔓延势头,但由于多种原因,近年来高利贷又呈死灰复燃之势,由于高利贷引发的暴力催债、非法拘禁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面对高利贷酿成的人间悲剧屡见不鲜和其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巨大毒害,此番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明确禁止高利贷,对于苦高利贷久矣的公民个体和企业来说,可谓正当其时。
高利贷屡治不止,既与市场资金供求的失衡有关,又与法律的强制威慑不足有关。虽然目前我国出台了规制高利贷的司法解释,但并没有在上位法中对其明确禁止。由于司法解释效力层次不高,且目前各界对高利贷非法利息究竟是否属于借贷双方的合意还认识不一,无疑更需要在上位法中明确对其说“不”。同时,近年来司法惩治高利贷的实践经验也表明,高利贷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也需要在上位法中明确对其禁止。毕竟,只有依靠上位法的强行禁止,才能激活严惩高利贷的“一池春水”。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当前,高利贷因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又死灰复燃,已影响了我们的共同利益。因此,用完善的立法坚决惩治高利贷,既是立法回应民意的必然要求,又是防止高利贷窜出笼子的必然选择,立法理当在这方面迈出更坚实的步伐。
当然,高利贷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金融流通秩序高度扭曲的一个恶果,完全寄望上位法的禁止规定对其实现全面遏制,并不现实。但必须强调的是,上位法的明确禁止是遏制高利贷的先决条件。否则,即使再怎么努力,都有可能让高利贷“涛声依旧”般窜出笼子为非作歹,无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