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强化退出机制
日前,广东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guangdong)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0月22日起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新招聘公务员的退出机制,试行期5年。
据了解,《办法》全文共八章,五十六条,细化了对试用期公务员的培养、考核、取消聘任等规定,并根据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实际,强化了聘任合同、任职定级等内容。
《办法》规定,除招聘职位另有约定外,用人机关与新招聘公务员应当订立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聘期为3年,包括试用期。
同时,《办法》重点加大了新招聘公务员培养力度,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机关应当采取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岗位培养等多种方式对新招聘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政策法规、履职能力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培养。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新招聘公务员的退出机制:一是考核方面,赋予了用人机关制定细化、明确的试用期满考核反向指标的权限,作为确定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的依据。二是取消聘任方面,加强了对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行为的监督约束力度,适当增加应当取消聘任的刚性情形,并赋予单位一定自主权。
《办法》在国家试用期管理办法所列的应当取消录用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拒不按照规定签订聘任合同的”,“拒不参加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或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不合格的”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应当取消聘任或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的”等3种情形,并在原纪律处分中增加“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应当取消聘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