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研读下文>>>这些常考法律常识必须知道!
(一)民事主体
自然人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包括: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
1.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 分类
《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二)民事权利
物权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共有,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
①按份共有,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②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物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A.土地所有权;
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发生依据主要包括:
1.合同
合同又被称为契约,它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在债的发生依据中,合同是最为常见和最为重要的。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如果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通知以及报告与计算的义务;本人负有偿付该费用的义务。
“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财产权的对称。
人格权
人格权,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1)生命权: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2)健康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3)身体权: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
(4)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的权利。
(5)名称权: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6)肖像权: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以此享受一定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即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7)名誉权: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8)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
(9)荣誉权: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身份权
身份权,指自然人因特定身份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1)亲权: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2)亲属权: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身份权。
(3)配偶权: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合理损耗 。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职务侵权责任
一般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物件致损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5.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6.污染环境责任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结婚
1.结婚的积极条件:
①当事人必须有结婚的合意:即双方当事人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②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不得早于20 周岁。
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2.结婚的禁止条件:
①当事人不是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包括三代)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②当事人未患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3.无效婚姻
①重婚,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4.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夫妻财产制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1.约定财产制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法定财产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以下规则:
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要法条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离婚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在诉讼离婚中,有两项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条款只在配偶一方为非军人时适用。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一、遗产、继承
1.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继承,是指将自然人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继承的方式有两种: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指按公民生前所立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其中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的叫遗嘱继承,将遗产处分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有的叫遗赠。
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
接受继承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就视为接受继承;接受遗赠必须在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以明示或积极作为的形式作出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订立的,由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知识产权考点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种类
1.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2.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又称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有权在注册核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否则就属于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驰名商标除外)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应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