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

2020-02-06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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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仔细研读下文>>>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传染病分为几类?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分别为: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同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三种乙类传染病可直接采取
 
  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乙类传染病经国务院卫生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然是乙类传染病,但由于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按程序先报批后公布才能实施话,容易贻误时机,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因此,《传染病防治法》特别规定这三种乙类传染病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
 
  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军队医疗机构发现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疫情控制措施
 
  (一)可采取强制隔离治疗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二)可对有关场所采取封闭等措施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三)可对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指定医疗机构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
 
  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对患传染病困难群体的救助和疫情处置人员的津贴补助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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