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科学院2020年招考文职人员宣传资料
一、军事科学院概况
1958年3月15日,经毛泽东主席决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成立,叶剑英元帅任首任院长兼政治委员。2017年7月19日,习近平主席亲自为新调整组建的军事科学院授军旗、致训词。
军事科学院是全军军事科学研究的拳头力量,承担着加强军事理论创新、加强国防科技创新、加强军事科研工作组织模式创新的职责,肩负着加快发展现代军事科学、努力建设高水平军事科研机构的使命。作为首批国家高端智库试点单位,围绕军事、科技等重大问题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发挥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思想库、智囊团作用。军事科学院现拥有一批在军内外享有盛誉的顶尖科学家和创新领军人物,有来自作战部队、实践经验丰富的指挥员和参谋军官,有毕业于国内外知名高校的科研骨干。其中包括二十余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荣获何梁何利奖、求是奖等国家级人才300余人。
军事科学院已与几十个国家的防务与安全研究机构、科研机构及院校建立较为固定的学术联系。负责指导中国军事科学学会、中国孙子兵法研究会、中国军事法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定期举办“北京香山论坛”“孙子兵法国际研讨会”等国际会议;接待外国防务部门领导人、军事代表团、政府和议会代表团以及学者来访;派遣代表团赴国外访问,派遣科研人员出国考察、参加国际会议、从事客座研究和讲学,每年赴外交流科研人员600余人次。
二、军队文职人员制度
(一)职能定位
1.文职人员身份定位
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2.文职人员制度特点
军队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文职人员管理、保障制度和机制。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军队建设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户籍、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抚恤优待等工作,为文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相应荣誉。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义务和权利
3.文职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职业能力;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文职人员享有的权利
获得政治荣誉、表彰、奖励;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参加培训;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低岗位等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岗位设置
5.岗位设置
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6.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
(四)招录聘用
7.招录聘用制度
军队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适用于新招录聘用科级正职以下管理岗位的文职人员,以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直接引进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符合退役条件且拟作退役安置的现役军人。
8.首次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
局级副职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50周岁;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45周岁;科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的,35周岁。
9.聘任方式
对批准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或者聘用制。
(五)培训考核
10.培训
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级分类培训。文职人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文职人员应当接受军事职业教育。
11.考核
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根据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体。文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试用期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试用期考核。晋升领导职务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任职前考核。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试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奖惩实施、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六)岗位等级调整
12.岗位等级调整的基本条件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应当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且在规定最低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均为称职以上。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为基本称职以下的,1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13.岗位等级调整的任职时间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现等级岗位任职的最低年限:管理岗位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为5年,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分别为4年,科级副职以下分别为3年;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为4年、4年、3年。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七)教育和管理
14.教育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职责要求,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将文职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管理纳入本单位政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对涉密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5.技术资格的评定方式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评定,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仍然有效。
(八)待遇保障
16.工资待遇
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17.住房保障
文职人员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政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参照现役军官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军队可以增发住房补助。文职人员可以租住用人单位的宿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租住公寓住房。
18.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19.医疗保障
军队对文职人员给予医疗补助。文职人员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的医疗保障,实行军队免费医疗。
20.其他福利待遇
文职人员探亲休假、交通补助、健康体检和子女入托等,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九)人员退出
21.退休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是不得超过规定年龄5周岁。文职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
22.辞职辞退
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23.退出后事项
文职人员自退出军队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文职人员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移地方的相关手续。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补偿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
军事科学院2020年招聘初步计划以招考咨询电话和简历投递邮箱请查看链接:
http://career.sysu.edu.cn/qyzp/136849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