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考点:人身权

2015-08-0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法律常识考点:人身权
  1.定义: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分类
  (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身份权:是指自然人因特定身份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配偶权、亲属权的。
  姓名权: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的权利。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名称权: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包括:名称决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名称转让权(唯一可转让的人格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企业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除转让外,名称权人,还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另外,可转让的商业名称权还可以继承
  肖像权: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藉此享受一定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物质形式和载体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外貌视觉形象。内容: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与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其肖像
  名誉权: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内容: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
  【人身权同步练习题】某报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了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讽和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从而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该报的行为应认定为(B)
  A.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人的身体权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本题中,该报在新闻报道中披露甲为私生子的行为属于泄露他人隐私,侵害了甲的名誉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016年国考复习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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