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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5年7月14日,教育部网站消息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出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问题: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蕴含什么深意?
解析:客观来说,这次出台的办法仅仅解决了学位证书的“形式”问题,并没有触及学位授予的核心问题,即学位授予点的审核和批准权,学位授予的主体及学位授予的标准等。因此,就本办法而言,改变的形式大于内容本身。但并不能因此忽视认识这一“形式”改变所蕴含的深刻的改革意蕴。学位证书形式上的改变可能是一场改革的预热和系列改革的准备,关于学位授予制度的重大改革或许正蓄势待发。
这次改变主要释放出三个信号。
一是释放出让高校对自身权力进行自我审视的信号,政府把学位授予权交给学校方面迈出了积极的一步。正如有学者指出,若“学位授予权这种带有极强学术性特质的权利,依旧摇摆在国家行政权视野下,将其视为国家行政权的下放,而不是高校自主权的回归,那就不可能有真正高校自主权的落实”
二是释放出让高校对自身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自身的培养质量进行仔细审视的信号。在打破国家统一的学位证书“制式”后,由统一证书掩盖的各个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差异在形式上更加凸显。呼唤各个高校更加重视自己的招牌,更加注重自身的学位证书“形式”差异之后的“含金量”。
最后,释放出高校办学更加走向社会、走向市场的信号。社会和市场更加容易根据证书“形式”研判学校的办学质量,学校要根据社会和市场需要进行专业、课程设置,体现自身的特色。
高等教育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可以预见,高校在学位授予方面的权力会逐步从自行印制证书到自主决定学位授予的标准,最终高校可以自主确定学位授予。高校应该为授予的学位负责,同时在自由竞争中,通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社会的认可等方式确立自身的品牌和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