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甘肃省公务员笔试金昌考区应试须知

2024-03-13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甘肃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金昌考区应试须知已公布,甘肃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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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金昌考区应试须知
 
  甘肃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共科目笔试将于2024年3月16日举行,加试专业知识职位专业科目笔试于2024年3月17日举行,为方便金昌考区考生做好应考工作,现将笔试期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意事项
 
  (一)甘肃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笔试金昌考区采取“裸考”的方式组织实施,本次笔试所需文具(中性笔、2B铅笔、橡皮、直尺)由金昌市考录办统一提供,考点不提供任何物品寄存服务。除身份证和准考证外,考生不得携带各种电子产品、通信器材、计算器、存储介质、手表、水杯、饮料、钥匙、各种资料等其它任何物品进入考场,在考场内一经发现与笔试无关的物品,一律视为违纪。答题过程中,不能折卷或弄脏、弄破试卷和答题卡,不得在答题卡上打草稿、做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二)考生于2024年3月9日9∶30至3月17日9∶30期间,可登录甘肃组工网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笔试时间和考点地址参加相应科目的笔试,笔试采用闭卷形式,一律用汉语作答。
 
  (三)为避免影响笔试,考生在备考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注意饮食卫生,合理安排休息,防止过度紧张和疲劳生病。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身体出现异常症状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由驻考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处理,诊治期间所耽误的笔试时间不予补充。
 
  (四)考生在开考前50分钟须携带纸质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临时居民身份证进入考点,两证不全者不得进入考点考场。本次笔试公安部门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不视为有效身份证件。
 
  (五)通过考点门口身份初验的考生,应按照考生入场路线在引导员的引导下,自行前往对应笔试考场,在进入相应教学楼入口时需要对考生身份进行再次查验。考场内宣读《考场规则》《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在校园内逗留,以免影响笔试。笔试结束后,应听从笔试考场工作人员指引,从原路有序离开考点。
 
  (六)考生须严格按照准考证上明确的考点、考场、座位号就坐参加笔试。试卷发放后,考生首先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位置,准确、完整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信息,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听到统一铃声开始答题,中途不得提前交卷、退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在接到试卷后,先检查笔试科目是否正确及试卷有无印刷问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褶皱、污点等问题,应及时向监考人员举手报告,由考务工作人员及时协调予以调换。
 
  (八)笔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各类文具装入文具袋放置在桌面右上角,并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等监考人员清点收齐确认无误后,经允许方可只身离开考场。考生不得阻碍拖延监考人员收取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否则按违纪处理。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文具带出考场(文具可在最后一场笔试结束后带离),严禁损坏、撕毁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或与试题相关内容,否则按违纪处理。
 
  (九)笔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将进行雷同试卷甄别工作。被认定为雷同的笔试答卷,视具体情形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在笔试期间,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十)考生须认真阅读笔试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务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有作弊行为、无理取闹、不配合考务人员进行相关询问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替考、电子作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考生应提前熟悉了解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提前到达考点,防止误考。
 
  (十二)请考生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前到达笔试考点,笔试考点不承担考生车辆的停泊和保管责任。
 
  (十三)为方便外地考生来金笔试期间住宿,现将市区宾馆信息向考生告知,请提前预订。
 
  二、《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相关条款
 
  (200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2016年9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修订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 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
 
  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报考者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将其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报考者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金昌市考录办服务咨询电话:0935-8310545
 
  来源:http://www.jczzb.cn/cn/home/detail/id/3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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