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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当事人)、客体(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发生的要件:①有主体、②有法律规范、③有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
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
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事件(海啸)和社会事件(罢工)
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因为有的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
民事行为的概念引进于德国,我国进行了改造,目前民事行为分为:
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合法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
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
----但理论结构本身就会产生混乱,如民事法律行为包括
合同行为,而合同行为又分为有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消、无效
按李建伟说:以后会把民事行为的概念取消,直接让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相对应,再把法律行为按种类分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代理行为等,还可以按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分为有效行为、无效行为、效力待定行为、可变更可撤消行为。
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私法自治),法律只起补充作用
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法律事先规定,法律表现为强行性规范
事实行为不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从不同的角度看,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是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或纯属事件,例如:
甲杀死乙,乙的儿女继承了乙的财产,对于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甲杀死乙属于事件
甲杀死乙,甲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发生的侵权责任,甲杀死乙属于事实行为
甲将汽车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汽车出租给丙,对于乙丙之间的租赁,乙的行为是法律行为
而由于乙擅自出租甲的汽车,因此所获取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出租汽车的行为对于甲乙之间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来说属于事实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可以分为:
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
单方行为又分为:
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
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共同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采用多数决定原则
2、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可以分为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区分的意义:关涉行为定性、当事人承担的责任程度不同、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3、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可以分为
要物行为(实践行为)和不要物行为(诺成行为)
主要的要物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区分意义: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4、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还可以分为:
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
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
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
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5、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还可以分为:
有因行为(要因行为)、无因行为(不要因行为)
分类意义:“原因”的效力对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同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
6、按行为的效果还可以分为:
处分行为(物权性――发生、变更、消灭物权);―――物权行为
负担行为(债权性――发生债权债务);―――债权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效力不同。负担行主要产生求权,处分行为直接完成权利移转。负担行为使债权债务发生变更,而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或消灭,如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登记导致所有权的转让。值得注意的是,导致债权消灭的免除行为、导致债务转让的债务移转行为也是处分行为。
(2).对标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的生效不以标的物特定化为前提,但在处分行为生效之前,其客体必须确定、可能。
(3).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但在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才有效。
(4).法律行为是否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子公示、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处分行为一般都要求依法公示。
7、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
身份行为(如遗嘱,婚姻,收养)、财产行为(如买卖、抵押);
主行为和从行为:行为是否可以独立存在,是否依附别的行为
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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