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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民意(5月9日《新京报》)。
公路收费是近年来舆论关注和民众非议的焦点,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于2004年制定,很多条款难以适应当前形势,亟须修订。客观而言,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不改变的背景下,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难以取得突破,不可能带给民众太大惊喜。但是,相比九年以前,社会在进步,收费公路制度也应该进步,而不能倒退,应与民众的诉求更近,而不是更远。
纵观意见稿全文,“亮点”并非没有,比如对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收通行费,全国范围内二级以下公路均不得收费,对公路经营者违规的处罚上限提高到50万元等。但是,意见稿中的一个最大变化却与民众诉求背道而驰,这个变化就是公路收费期限延长、收费标准提高。
意见稿规定,“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这些规定都是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没有而此次修订拟增设的内容。按照现行规定,公路收费期满后即应停止收费,但按照意见稿,节假日免费政策可使公路收费期限延长,高速公路改扩建也可延长收费期限,即使收费期满后,高速公路仍然可收费,以支付道路养护管理费用。这就意味着,公路实际收费期限不仅要延长,而且收费绵绵无绝期,只要这条公路没有报废,就要世世代代地收下去。
同时,意见稿删除了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删除这一条款意味着,即使政府投资的公路已经收回成本,也仍然要继续收费。
而在收费标准方面,意见稿规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可根据交通流量、当地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这个规定貌似有理,其实是给提高收费标准开口子,交通流量不大的公路可以提高收费,物价上涨也能成为收费标准提高的理由。
公路应该姓“公”,应具有公益属性,这是人们经久不息的呼吁;公路高收费阻碍物流、影响经济发展、盘剥百姓利益,这是最简单不过的常识。可是,这么多年来舆论的疾呼和民众的期盼,换来的结果很可能是公路收费期限延长、收费标准提高,如此逆民意而动,不得不说是一种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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