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福建省石狮市卫生与计生事业单位招聘通告

2013-05-21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013年度石狮市公开招聘卫生与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告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石狮市2013年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计划招聘工作人员65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和资格条件要求,详见附件1《2013年度石狮市公开招聘卫生与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各项资格条件。
  (二)具体条件
  1、年龄要求。要求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即在1982年5月20日至1995年5月20日期间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具体招聘职位中要求的年龄为准;
  2、学历要求。岗位所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是指考生通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于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且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并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后所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
  留学归国人员、香港或澳门地区学习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港澳地区学习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通过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而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考生,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关证明;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3、专业要求。专业条件设置为“××类”的岗位,所学专业为《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13年)》(附件2)中“××类”所列专业的人员方可报考;专业条件设置为具体专业名称的岗位,所学专业与所列专业一致者方可报考;取得双学历(位)的报考人员可以选择符合招聘岗位专业条件的任一学历(位)报考。考生的专业、学历和学位条件三者之间需一致。考生专业的确认,以毕业证书所署的专业为准。
  4、户籍要求。以下三类人员视为符合福建省户籍条件要求:(1)2013年5月20日前常住户口在福建省的报考者;(2)福建省内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3)高考生源地或籍贯为福建省的报考者。户籍要求为泉州或石狮的,按以上原则类推。
  为鼓励吸引优秀人才参与应聘,对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受户籍地或生源地(籍贯地)限制。此外,2013年5月20日前取得《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且现在泉州地区实际居住的流动人口视同具备居住地户籍条件(〈居住证〉须在有效期内,并附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5、其他要求。报考人员经聘用后,须在聘用单位服务5年以上,3年内须取得相应岗位从业资格。
  6、资历计算。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证书取得的截止时间或相关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2013年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取得的截止时间延长至2013年8月31日。
  7、禁止报考规定。(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近三年内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人事考试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2)报考人员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3)我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不得报考;(4)曾被我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为编制内员工,服务期未满五年而辞职的人员不得报考;(5)报考镇(街道)下属事业单位的考生不得报考本人籍贯所在镇(街道)的岗位。
  三、报名办法
  报名采取网上直接报名的方式,不设现场报名点。报考人员可通过登录泉州人事考试网(http://www.qzks.com)的“在线报名”栏目,进行网上报名。
  (一)网上提交个人信息(5月28日上午8:00至5月31日下午17:30前)。报考人员登录泉州人事考试网,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个人信息和一张规格200K以下的彩色数码证件照片,逾期不予受理。报考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招聘岗位的条件要求报名,完整、如实地填写报名系统所要求填写的各项信息(个人简历应从高中<中专>阶段填写起,按照高中<中专>阶段、大学阶段、工作阶段的顺序分阶段填写至今)。对因信息填写不完整而影响资格判断的,将不予通过资格审核;对模糊不清、网络截图、生活照等不符合规定的照片,将不予通过资格审核;对因联系方式填写错误或通信不畅通导致无法联系而影响招聘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凡弄虚作假、恶意报考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二)缴费(截止5月31日下午17∶30)。报考人员可在提交个人信息后,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建设银行龙卡)缴纳报名费人民币80元整(有关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及其支付方法等问题可通过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33进行咨询)。特困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考生可减免考务费用。此类考生应先在网上缴纳报名费,再于笔试当天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考点主考室现场办理报名费用减免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三)查询资格初审结果(5月28日上午8:00至6月1日下午17:30前)。报考人员可在报名缴费成功后,通过登录泉州人事考试网考生通道,查询本人资格初审结果。期间,报考人员对资格初审有异议的,可通过报名系统进行申诉。
  (四)下载并打印笔试准考证(6月17日上午8:00至6月19日17:30前)。报考人员可在资格初审合格后,通过登录泉州人事考试网考生通道,自行下载并打印本人准考证。逾期未打印准考证导致无法参加考试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报考人员必须保管好笔试准考证,直至招聘工作结束。报考人员不得用《报名信息表》代替笔试准考证参加考试。
  (五)注意事项。对本人未通过资格初审而不能取得考试资格的报考人员,建行网银将于笔试结束后半个月内退还其已缴纳的报名费。
  四、考试办法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笔试方式择优聘用,不再组织面试。
  (一)笔试科目。报考护理或助产岗位的,笔试科目为《护理专业知识》。报考其他岗位的,笔试科目为《医学基础知识》。本次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不开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班。
  (二)笔试时间。2013年6月22日下午2:30—4:30考《医学基础知识》、《护理专业知识》。
  (三)笔试地点。笔试地点设在石狮市区,具体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未能提供上述证件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四)加分办理。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为下列符合笔试加分优惠政策的人员办理笔试加分手续:
  (1)符合《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的通知》(闽人发[2009]221号)规定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考生;
  (2)符合《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泉委办[2007]68号)规定的服务期满三年且考核合格的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
  (3)符合原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规定的加分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等。其中,在最后一学年(正式毕业前)入伍并按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士兵,视为符合闽人发[2006]10号规定的“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加分政策。
  (4)符合《中共石狮市委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自愿不再生育户、计划生育贫困户和农村一女、二女结扎户子女实施就学就业优惠政策的决定》(狮委[2009]9号)文件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
  特别说明:(1)除闽人发〔2006〕10号文规定可以累加计算的加分项目外,考生若同时具备多项不同加分资格条件的,取加分分值较高的项目予以加分;(2)报考专门岗位的考生和曾通过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待遇被录(聘)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类考生,不再享受加分优惠政策。加分手续办理具体事宜将在石狮市人才网发布,请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及时关注。
  (五)笔试成绩查询。笔试卷面成绩将于笔试结束约10个工作日后在石狮市人才网(www.sshr.net)公布。考生笔试成绩及排名以加分后的成绩为准。
  (六)笔试成绩合格线。笔试卷面成绩满分100分,合格线均为50分(加分后,下同)。笔试成绩未达到合格线者,一律不予参加资格复核。
  五、资格复核。
  (一)资格复核对象的确定。根据各岗位计划招聘人数,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确定。同一岗位如出现笔试成绩相同的情况,按笔试卷面成绩优先录取;如笔试成绩、笔试卷面成绩均相同,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者优先录取;如笔试成绩、笔试卷面成绩均相同,且均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者,由石狮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另外组织笔试或面试。
  (二)资格复核结果。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招聘条件以资格复核确认的结果为准。经资格复核不合格的,按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工作在资格复核期限内完成。
  六、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
  (一)体检。
  1、体检对象的确定。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2、体检标准。参照福建省公务员考录现行体检标准执行。
  3、体检的组织。石狮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具体事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4、复检规定。报考者或用人单位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缺席体检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
  5、其他要求。体检对象属于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应于体检或考察前2天提供所在单位同意调动证明、同意辞职证明或解除聘用合同证明,逾期未提供者取消体检资格。
  (二)考察
  1、考察的组织。由石狮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考试、体检均合格的报考者进行考察。
  2、考察内容。考察内容包括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了解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3、考察形式。主要采取谈话、查阅档案、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验证、计生和综治情况调查等方式。
  4、其他要求。体检结果公布后,考生应在一个月内及时提供相关考察材料。考生未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工作且无特殊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及聘用资格。
  (三)公示、聘用和相关待遇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将在石狮人才网公示7天。拟聘用人选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组织、人事及编制部门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招聘单位按有关规定与拟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合同(见习期一年),确定人事关系,实行合同管理。
  本次新招聘人员享受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相关工资福利待遇,但所应聘单位若在今后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转企改制,其待遇按转制后新进人员的相关待遇执行。
  报考“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招聘培养项目”招聘岗位的拟聘人选,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优先选择聘用单位(乡镇卫生院),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就业协议,有关培训培养、待遇、聘用等规定按照福建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科教〔2009〕18号)及2013年度该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考生在体检、考核、公示等环节因不合格或弃权等原因而造成岗位空缺的,在该岗位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各环节的递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二)本次公开招聘的报名、笔试、体检、考核、公示及聘用等工作全程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95—88716657。
  (三)本次公开招聘的相关信息将通过泉州人事考试网和石狮人才网发布。考生应随时关注网站相关信息,因个人未及时关注网上相关信息而影响招聘的,后果由考生自负。考生在本次招聘考试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招聘工作政策等相关问题请咨询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石狮市卫生局,咨询电话:0595—88718084、88707372。
  网上报名、缴费等相关技术问题请咨询泉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0595—22115511。
  (四)本通告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聘,未尽事宜由石狮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石狮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分享到

切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