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党章(1925年):第一次设总书记,高度重视和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1925年1月,党的四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增加了“凡党员离开其所在地时必须经该地方党部许可。其所前往之地如有党部时必须向该党部报到”一条,严格了党的纪律;对党支部的组成、党支部的会议作了重要修正。
四大党章的特点
四大党章,与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比较起来,总体上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和较多的修改,仅从原来的六章三十条变成六章三十一条,增加了一条,并且这六章的体例没有任何变化,仍然是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和附则六章。其主要特点如下:
1.首次规定了支部成立的条件及其成员产生办法
“凡有三人以上均成立支部”。每支部应公推书记一人或者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不满三人的,设一名通讯员,属于附近的地方直属中央。支部人数过多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党小组,各组设组长一人,由支部干事会指定。可见,这里的党小组已经不是三大以前党章中所说的党小组的概念了,原来的党小组是党的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可这里的党小组只是作为党的支部的一部分。
2.对候补党员的权利进行了调整
取消了三大党章修正案有关候补党员有选举权的规定,新规定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由于表决权的使用范围要比选举权宽泛得多,这意味着不仅取消了候补党员在选举中的选举权,而且不允许候补党员在党的一切活动中行使表决权。还将原来规定的候补党员只参加小组会,改为参加支部会议,必要时可以经地方执行委员会决定,参加地方大会。
3.下放了党员管理权限
将接收新党员的审批权限做了调整,由原来规定经地方委员会审查,并报上级组织--区委员会批准,改为只由地方委员会审查批准即可,从而简化了发展党员的审批程序。党员自请出党的审批手续,也由原来规定“经过区之决定”改为“经过地方之决定”,实际上是将此项审批权下放了一级。
4.调整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基数
将原来规定一地方有党员40人以上者派代表2人,改为每地方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者派代表2人。这是基于在经过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采取组织措施后党员人数有所增加的情况,而作出的适当调整。
5.对党的中央最高领导人的称谓做了改变
将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长”职务名称改为“总书记”,总理全国党务。不过,在产生办法上,党的总书记跟原来的委员长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成员互推的基础上产生的。尽管在权限上没有实质性变化,但毕竟是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党的最高领导人称为总书记,并实行总书记制,这是我们现行的党的总书记称谓和领导制度的历史源头。
党的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虽然只对三大党章作了个别的改动,基本上保持了原有的内容和结构,但是,它首次规定的支部的成立条件及其成员产生办法,强调了对党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下放了党员的管理权限,实行党的总书记制度,从这些新增加的内容中,能够反映出全党对党的组织建设的高度重视,它对于后来正确开展党的组织工作,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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