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互变规律
1.质和量的对立统一
事物的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直接规定性。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形形色色,就是因为它们各有自己特殊的质的规定性。质是区分事物、划分事物界限的前提和基础,是人类认识和实践的起点。
事物的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和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物体的大小、运动的快慢、分子的多少和排列顺序、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速度等都是事物量的规定性及其表现。事物量的规定性也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观存在的,同事物不可分离。
在对事物的认识中,认识质是基础、是前提,认识量是深化、是精确化。在科学研究中,确定事物及其结构、性质状态的性质,叫做定性研究;对事物进行数量分析、计算和测定是定量研究。定性是定量的基础,确定事物“是什么”,才能把它从千差万别的事物中区别开来;定量是定性的精确化,把定性和定量结合起来是科学研究的重要任务。马克思曾经指出,一门科学只有能够成功地应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成熟的地步。这是对认识和把握事物量的重要性的充分肯定和高度概括。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就是人们认识和实践的基本原则。
度是事物质和量的统一,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范围或幅度。事物度的两端的界限叫关节点或临界点。关节点是一定质的事物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事物的量在度的范围内变化,事物不会发生质变;量变超出度的范围,事物就会发生质变。
事物度的原理,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注意“适度”的原则,不能主观随意地超越和破坏事物的度。也就是要注意“分寸”,掌握“火候”,把握“界限”。“过度”和“不及”都是没有掌握好度的表现。成语“过犹不及”,就是这个道理。
2.发展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但这种统一不是凝固不变的。事物总是通过量变和质变的相互交替,实现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因此,就有必要了解事物发展变化的两种基本形式和状态,即质变和量变。
(1)量变与质变的内涵
量变就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场所的变更以及事物内部各个组成部分在空间排列组合上的变化。
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一事物变为他事物。
(2)量变与质变是对立统一的
量变和质变的关系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一次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并不等于事物发展变化的终结。新的事物又开始了新的量变,量变到一定程度时,又会引起新的质变,事物就是不断地经过“量变—质变—新的量变—新的质变”这样两种状态的循环往复,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永不停息地向前发展的,事物的变化发展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
第一,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
第二,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第三,质变引起新的量变,并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
第四,量变和质变相互渗透,量变过程中有部分质变,质变过程中又有量的扩张。
(二)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即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规律。辩证矛盾不同于人们思维中出现的逻辑矛盾。辩证矛盾即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对立和统一(即斗争性和同一性)是一切事物矛盾具有的两种基本属性。
同一性是矛盾双方相互连结、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它包括矛盾双方互相依存和相互贯通,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斗争性是矛盾双方相互离异、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十分广泛的哲学范畴,它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矛盾斗争形式的不同,是斗争性的差别性问题,不是斗争性的有无问题。
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区别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斗争性是绝对的。它们的相互区别既体现矛盾双方的不同性质和趋势,也体现它们在矛盾发展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同一性和斗争性又是相互连结、不可分割的。一方面,同一性中包含着斗争性,没有脱离斗争性的同一性;另一方面,也没有脱离同一性的斗争性,即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如果把二者割裂开来,就会导致形而上学的两种错误:一是只见对立不见同一,二是只见同一不见对立。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事物发展的动力、源泉就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正是矛盾双方的既同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了事物的发展。
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不是孤立的,而是在相互结合中共同实现的。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矛盾双方既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发展。片面夸大斗争性而否定同一性的作用,或者片面夸大同一性而否定斗争性的作用都是错误的。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关系是对立统一规律中又一重要的基本理论。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绝对性,包括矛盾无处不在和矛盾无时不有两方面。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相对性,是指具体事物的矛盾及其每一矛盾侧面各有特点。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即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绝对与相对的关系。首先,二者是相互区别的,共性一般不等于个性、个别,绝对不同于相对;其次,二者是相互连结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特殊性中包含普遍性;最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三)否定之否定规律
任何事物内部都包含着肯定的方面和否定的方面。肯定方面是事物中维持其存在的方面,即肯定一事物为其自身而不是他物的方面;否定方面是事物中促使其灭亡的方面,即破坏现存事物使其转化为他物的方面。
肯定和否定既对立又统一。一方面,肯定包含否定,在一定意义上肯定就是否定;另一方面,否定包含肯定,在一定意义上否定就是肯定。
辩证的否定是由事物的内在矛盾引起的,是事物的自我否定。辩证的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它是旧事物向新事物的质变,没有否定,旧事物不会灭亡,新事物不会产生;辩证的否定又是联系的环节,它在否定旧事物时保留了其中合理的积极的东西,其否定是包含肯定的否定,因而它是新事物和旧事物联系的重要环节。
否定之否定是事物矛盾运动展开的必然结果。事物发展的完整过程经过两次否定,即由肯定到否定,又由否定到否定之否定。事物发展的完整过程展现出三个阶段:第一,肯定阶段;第二,否定阶段;第三,否定之否定阶段。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的事物发展的辩证形式是波浪式前进或螺旋形上升。从发展的总的方向上看,事物的发展总是前进上升的,辩证的否定不断推动事物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从发展的道路上看,事物的发展总是迂回曲折的,事物的周期性与回复性连结在一起。总起来看,事物发展是前进和曲折的统一,是上升和回复的统一。
更多详情请查询: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