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四川省法检公务员考试公告已经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发布,2013四川省法检公务员招录1734人,11月4日笔试。想要投身法检系统的考生请及时查看公告与四川省法检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1.下列选项中,可以质押的是()。
A.动产和智力成果
B.动产和权利
C.智力成果和权利
D.人身利益和权利
2.对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C.从物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为同一人
3.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A.日出
B.备课
C.赠与
D.恋爱
4.公民可以适用正当防卫方法保护的民事权利是()。
A.名誉权
B.生命权
C.肖像权
D.扶养权
5.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
A.讲稿
B.魔术
C.地图
D.杂技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解析
1.B【分析】知识点是质押的标的。该题从整体上分析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担保法》第4章规定了两节,一节为动产质押,一节为权利质押。可见,动产和权利可以进行质押。
而AC两项中的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其必须表现为知识产权方可设定质押,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D项中的人身利益与人身不可分,不可设定质押。
【考生注意】抵押权和质权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其标的不能是人身利益。抵押和质押都允许以权利作为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独立设定抵押,权利质押的内容就更多。
2.D【分析】知识点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根据两个独立的物结合在一起时所发挥的效用,划分为主物和从物。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
从物的要求是:使用目的具有永久性;必须与主物分离,具有独立性;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依据交易习惯上认定。划分主物和从物的意义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
本题中,A项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不成立从物B项违反了划分主物和从物的意义,理论解释正好与此相反,只要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认定从物的,其所有权随主物转移而转移。C项违反了从物的独立性,只是和主物相比较,起辅助作用。脱离主物,从物本身也可以作为独立的物进行交易。 D项符合理论上的认识。即主物和从物必须属于同一人。如汽车所有人暂借他人的备胎,就不是该汽车的从物。因此,正确答案是D。
3.C【分析】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一个客观事实是否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看它是否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
根据这些客观事实与主体的意志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称为自然事实,与主体的意志无关,如出生、死亡、时间的经过以及那些引起损害的各种自然现象;行为是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如买卖、赠与、租赁、运输、保管、拾得遗失物、侵权行为等。
在本题中,A项日出是一种自然现象,但没有引起法律关系,故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B项、D项属于人的行为,但该行为本身也不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备课、恋爱行为都不足以从法律上约束行为人,故也非法律事实。只有C项赠与,作为人的行为,一旦实施赠与,即可产生法律关系,赠与人受其赠与承诺的约束,受赠人可以通过赠与行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
【考生注意】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理论问题,作为考点主要是对某些事实的认定方面。如“某物丢失报废”和“抛弃某物报废”,是行为还是事件?答案是前者是事件,后者是行为。另外关于不当得利是行为还是事件的问题,有争议,主流观点认为是后者。
4.B【分析】正当防卫的适用。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法律上对于正当防卫要求:第一,必须是现实存在的正在发生的、不加以防卫便不能排除的不法侵害行为;第二,实施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三,防卫造成的直接损害只能加于不法侵害人;第四,防卫行为的强度与侵害行为的强度相当。
【考生注意】只要对正当防卫制度有基本的理解,该题不难选择。但该题引出一个信息,即不同的民事权利,其保护方法不同。如消除影响所适用的民事权利,只能是精神性人格权。
5.B【解析】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范围。作品是著作权客体,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著作权法》采用列举的形式规定了所要保护的作品的范围。本题中,A项讲稿作为文字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C项地图、D项杂技(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确定)等在著作权法中都明确列举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只有B项魔术虽然也有创作成分,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但著作权法却没有列举,故B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考生注意】该题不够严谨。《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中包括杂技艺术作品。在2002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杂技艺术作品的解释中明确包括杂技、魔术、马戏等。按照理论上的解释,魔术、杂技都必须具有创造性,属于艺术作品范畴时,方可享有著作权。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2013年四川省法检公务员考试之法律常识(4)
更多详情请查询: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